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人大常委会述职评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述职评议是指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对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县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评议。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开展述职评议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干部和依法办事、民主公开、讲求实效的原则。同时,深入学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保述职评议工作始终在党的坚强领导下进行,坚定不移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
第四条 述职评议是县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被任命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通过述职评议,不断增强“一府两院”被任命人员的法律意识、人大意识和公仆意识,提高其依法办事和主动接受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自觉性,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更好地完成任期内的各项工作任务。述职评议不仅是对个人工作的检验,更是对全县法治建设成效的重要评估,对于推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 述职评议的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凡是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秘书长、局长、委(办)主任,任命的县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及县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都应向县人大常委会述职,并接受评议。凡列入上述范围的人员,原则上在本届任期内述职一次。任现职未满一年的,暂不述职。
第六条 述职人员在述职时,应实事求是地汇报其岗位职责、任职目标以及工作实绩情况,其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情况。述职人员应详细说明自己在工作中如何将党中央的各项决策部署与本地实际情况相结合,确保政策落地生根,取得实效。特别是要突出反映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方面所做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体现政治站位和大局意识。
(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述职人员需阐述自己在具体工作岗位上如何履行法定职责,特别是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民生等方面的具体举措和成效。重点介绍在落实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过程中所承担的任务和取得的成果,展示出敢于担当、善于作为的工作作风。
(三)依法行政或公正司法情况。述职人员应详细介绍自己在行政执法或司法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特别是在处理复杂案件、解决群众诉求时所采取的措施和方法。强调在执法或司法过程中始终坚持公平正义,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和司法权威。
(四)廉洁自律情况。述职人员要如实汇报自己在廉洁从政方面的表现,包括是否存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是否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通过自我剖析,查找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展现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增强人民群众的信任感和支持度。
(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述职人员应坦诚面对自身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这不仅是对过去工作的总结,更是对未来工作的规划,体现了述职人员勇于自我批评、积极进取的精神风貌。
第三章 述职评议的程序和方法
第七条 述职评议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述职评议工作应在县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小组成员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相关工委室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参加,确保评议过程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八条 述职评议前,县人大常委会应提前通知述职人员做好准备,明确述职要求和注意事项。述职人员应认真撰写述职报告,确保内容真实准确,语言简洁明了。同时,县人大常委会可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收集社会各界对述职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为评议提供参考依据。评议过程中,述职人员应实事求是对自己的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接受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质询和评议。评议结束后,县人大常委会应及时汇总评议意见,形成书面反馈意见并送达述职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督促整改落实。
第九条 为了保证述职评议工作的顺利进行,县人大常委会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各环节的操作流程和责任分工,确保评议工作有章可循、有序开展。同时,要加强对述职评议工作的宣传报道,及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接受公众监督,提升评议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十条 述职评议结果作为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于述职评议中发现的问题,县人大常委会将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并跟踪检查整改情况,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对于在述职评议中表现优秀的同志,县人大常委会将予以表彰奖励,激励广大干部更加积极主动地履行职责,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第四章 述职评议的监督和保障
第十一条 为确保述职评议工作落到实处,县人大常委会应加强对述职评议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同时,要建立完善述职评议工作的长效机制,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创新工作方法,提高评议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使述职评议工作更加贴近实际、符合民意。此外,还应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关注和支持述职评议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共同推动述职评议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十三条 为了保障述职评议工作的顺利进行,县人大常委会应加大对述职评议工作的投入力度,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充分支持。同时,要加强对述职评议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确保述职评议工作高效有序地开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县人大常委会所有。在实施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或新问题,县人大常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本办法,确保其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通过以上一系列措施,县人大常委会将进一步规范述职评议工作,不断提升监督效能,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县、建设法治政府、打造公正司法体系奠定坚实基础。述职评议不仅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检验,更是对全县法治建设成效的重要评估,对于推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县人大常委会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不移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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