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首次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进党内法规;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同时,党的十九大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党章。“四种形态”是我们党长期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和制度创新,成为我们纪检监察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和方针,使监督更加聚焦、更加精准、更加有力。202x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数据显示,全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共计X万人次,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X万人次,占比X%。由此可见,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的运用是基础和关键,也是占比最大、运用最多的形态。因此,我们在不放松后三种形态的同时,更须在“第一种形态”上谋思路、下功夫,求实效。
一、明确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内涵和意义
在日常监督执纪工作中,想要准确运用“第一种形态”,纪检监察人员必须要理解其真正的意义和内涵,使其成为指导我们工作的方法论。《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规定,“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结合《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相关条款可知,“红脸出汗”这个常态就是“第一种形态”。以上规章制度从“运用”角度,定义了“第一种形态”。
结合税务部门日常监督执纪工作,“第一种形态”的“红脸出汗”,可以总结归纳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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