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规范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X〕X号)文件精神,结合《XX区关于村民委员会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账务分设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村级财务实行镇级代理服务,各乡镇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村级财务管理工作,财务活动依法依规接受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监督指导,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成立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开展各类生产经营活动、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
第二章 财务代理
第四条 村级财务由乡镇“三资”管理中心代理,与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别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在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不变的情况下,对村级财务进行代理服务,雕刻财务管理公章。
第五条 统一代理平台。根据账务分设要求,在区统一搭建的农村财务管理平台系统中分别建立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套处理账务。
第六条 配齐代理人员。各乡镇(XX街道)农经部门负责人兼任代理服务中心主任,全面负责代理服务中心各项工作。各乡镇(XX街道)要根据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数量配齐配强村级财务代理人员,按照2-4个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置1名代账会计;设置1名专职或兼职票据管理员(资金会计不得兼职票据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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