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谊街道行政执法权力清单
一、背景与依据
为加强友谊街道的法治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友谊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执法权力清单。该清单旨在明确友谊街道在城市管理及物业服务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责,确保各项执法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具体权力事项
(一)对不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友谊街道有权对不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此类行为不仅影响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还可能引发公共卫生问题。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破坏公共厕所等行为。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人,将依法予以警告或罚款,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将采取进一步措施,如暂扣相关物品或工具,直至恢复原状。
(二)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友谊街道负责监督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交接过程中及时、完整地移交相关资料。这些资料涵盖竣工验收报告、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设备安装调试记录等重要文件。若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未能按规定履行资料移交义务,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此举有助于确保新旧物业公司之间的顺利过渡,保障业主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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