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路镇能承接的执法权力事项清单及实施保障措施
(2025年03月12日)
为确保大路镇在承接旗县级政府下放的行政执法权力过程中能够依法、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现将大路镇能够承接的执法权力事项进行详细梳理,并提出相应的实施保障措施。本文旨在明确各执法事项的具体内容、设定依据及承接条件,确保大路镇在执行过程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一、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大路镇可以承接旗县级政府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具体而言,对于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擅自改变耕地用途的行为,以及因开发土地导致的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现象,大路镇有权依法进行查处并给予相应处罚。然而,要确保大路镇能够有效承接此权力,需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发布的(内司通202x年21号)文件中第四项的保障措施。若未能落实相关保障措施,则大路镇暂不具备承接该权力的能力。
1.1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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