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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草根民主”走向何方?

2024-12-08 华博范文网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由民政部起草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民政部部长李学举在接受媒体专访时称,《通知》是“新时期指导村委会选举的纲领性文献”。在李部长强调的几点新要求中,有两点值得关注:一是明确“提倡按照民主程序将村党组织书记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发挥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二是首次明确了县党委书记是村委会选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乡党委书记是直接责任人。有观察家认为,这样的举措会让村民自治这种“中国式的草根民主”,更多受到行政权力的干预和限制。《通知》虽是为弥补现有立法之不足,却可能抑制村级民主之发展,导致地方各级“党委书记”对村民自治权的干涉“名正言顺”起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已有10多年历史,村级民主(海选/直选)也被视为中国当下最有活力的一种民主实践而受到国内外广泛好评。在这种情况下,是用立法及司法行为规范村民选举,使之日臻健康完善,还是加强行政手段管制选举,使之中途改道,已成为中国民主进程中的标志性问题。近年来,由于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大量资金和项目流入农村,土地流转、商业承包、各类补贴引发的利益关联也越来越多,大陆农村的利益格局日益复杂。村官虽小,但他们直接代表农民利益,直接掌握乡村集体资源,对中国数亿农民来说关系重大。有人戏言“小村官面临大诱惑”,由此爆出各种村选“黑幕”——有违法私填涂改选票的、有用家族势力影响选举的、有以暴力威胁投票人的、有以贿选利诱选民的,等等。这些通过非法方式获选的村官,上台后自然会“权力寻租”,从而影响民主选举在民众心中的公信力。

  面对这一系列挑战,中央和地方政府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首先,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村民选举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已经实施多年,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利益格局的变化,原有的法律规定已显现出一定的滞后性。因此,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现有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增加对选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罚条款,提高违法成本,形成强有力的法律威慑。同时,还应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法治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其在选举工作中严格依法办事,维护选举秩序。

  其次,应建立健全村民选举监督机制,确保选举过程公开透明。一方面,可以邀请第三方机构或社会力量参与选举监督,如律师、媒体等,通过多渠道、多层次的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选举中的不规范行为。另一方面,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如网络直播、手机APP等,实现选举过程的全程记录和实时监控,让选举在阳光下进行,接受全社会的监督。此外,还应建立完善的举报和投诉机制,鼓励村民积极参与选举监督,对于举报查实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再次,应加大对村民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其民主意识和参与能力。长期以来,受传统观念的影响,部分村民对民主选举的认识还存在一定的偏差,甚至有些人对选举持冷漠态度,认为选举与自己无关。针对这种情况,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通过多种途径,如举办培训班、发放宣传资料、开展主题宣传活动等,向村民普及民主选举的重要性和基本知识,引导他们正确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利,积极参与到选举活动中来。同时,还应注重培养村民的公共精神和社会责任感,让他们意识到,每一次选举都是对自己未来生活的一次选择,只有选出真正为民谋福利的好干部,才能更好地推动村庄的发展,改善自身的生活条件。

  最后,应强化对当选村干部的管理和考核,确保其履职尽责。选举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如何确保当选的村干部能够真正为村民办实事、解难题。为此,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村干部的绩效考核体系,定期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对于表现优秀的村干部给予表彰奖励,对于不作为、乱作为的村干部则要及时进行调整或撤换。同时,还应加强对村干部的教育培训,不断提升他们的综合素质和服务能力,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作要求。此外,还应建立健全村干部的退出机制,对于严重违反党纪国法、损害群众利益的村干部,要坚决清除出干部队伍,保持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和战斗力。

  总之,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的重要任务,需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只有这样,才能确保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真正实现村民自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应当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不断探索和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基层民主制度,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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