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讲:(第十条)关于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第十条针对的是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这一条的基本前提很好理解,就是“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虽然好理解,但在实践中仍然会出现一些比较“极端”的情况,比如对于上面提到的“一年内”、“一年半内”的计算,比如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生效时间到底是从相关会议研究决定算起,还是相关处分文件下发算起,或是处分决定送达给本人时算起,因为极有可能这期间一两天的时间差决定了当下选拔任用干部到底有没有此人,或评优选先到底是否推荐此人。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查阅了很多相关资料,什么样的答案都有,但最常见的多数意见是“上级党委或上级纪委批准的时间”。其实,为了彻底避免这类问题出现,我们在作出处分决定的时候,完全可以写上一句类似“本处分自20xx年x月x日起生效、至20xx年x月x日终止”这样的说明。
我们接着来看,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之后怎么样呢?后面有“两个不得”的禁止项,分别对应党内和党外两种情形。这里需要明确的是,这两个“不得”并不是永久性的,而是有一个明确的时间限制。也就是说,一旦过了这个时间限制,党员就不再受这两个“不得”的约束,可以重新参与党内职务的提拔或被推荐到党外组织担任更高职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党员可以立即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党组织在考虑他们的再次任用时,仍然需要综合评估其在处分期间的表现以及改正错误的情况。只有真正认识到错误并积极改正的党员,才能得到组织的信任和支持。
具体来说,在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后或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后,党组织应当对其进行全面的考察。考察的内容不仅包括其在处分期间的工作表现,还包括其对错误的认识态度、改正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个人思想道德水平的提升等多方面。通过这种全面而细致的考察,党组织能够更加准确地判断该党员是否已经具备了重新担任领导职务或被推荐到更高职位的能力和条件。同时,这也是对党员本人的一种负责任的态度,确保其在经历了一定的教育和锻炼之后,能够更好地为党和人民的事业服务。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还规定了“影响期满后,确已改正错误的,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这意味着,即使党员曾经犯过错误并受到了相应的处分,只要他们在处分期间表现良好,积极改正错误,并且通过了党组织的考察,那么在处分影响期结束后,他们仍然有机会重新获得组织的信任和支持,甚至有可能被提拔到更高的岗位上去。这种规定既体现了党的宽容政策,也鼓励了广大党员干部勇于面对错误、积极改正错误,从而不断进步和发展。
然而,对于那些在处分期间表现不佳,未能真正认识到自身错误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正的党员,则应继续加强教育和管理,必要时还可以延长其考察期。这样做不仅是对这些党员个人成长负责,也是为了维护党的纪律和形象,确保党的队伍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各级党组织必须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要求,认真做好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同时也要注重对受处分党员的后续教育和管理,帮助他们尽快走出困境,重新回到正确的人生轨道上来。
总之,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的规定,是对党员行为的一种规范和约束,旨在通过严格的纪律要求促进党员自我反省、自我提高。同时,这也为党组织提供了一个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有助于更加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党员,确保党的干部队伍始终充满活力与战斗力。在今后的工作中,广大党员干部应当深入学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纪律规定,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觉悟和业务能力,努力成为忠诚干净担当的好干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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