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如何行使好决定权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其中,决定权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权力,是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直接体现。行使好决定权,对于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和功效、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促进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202x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进行了充实与完善。根据该法,“重大事项”的范围从过去的“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扩充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尽管法律对决定权有明确规定,但从人大职权行使的现状来看,决定权的落实落地仍是一个较为薄弱的环节,存在重大事项内容难以把握,决定决议形式化,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党委决策权、政府行政管理权界限模糊,决定执行不彻底等问题。
提高决定权行使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首先,提高决定权行使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是确保决定权有效落实的关键。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决定权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特别是基层群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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