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专题交流研讨发言提纲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领导党和人民推进治国理政的实践中,把文化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强调“保护好传统街区,保护好古建筑,保护好文物,就是保存了城市的历史和文脉。对待古建筑、老宅子、老街区要有珍爱之心、尊崇之心”。历史建筑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保护好历史建筑,对传承民族文化、坚定文化自信、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具有重要意义。现结合自身分管工作,谈几点看法。
一、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文化思想的丰富内涵。坚定文化自信是文化建设的基础,有了文化自信,才能摆脱西方中心主义的影响,生成文化主体性,即中华文化的主体性,从而自主确立文化发展目标、选择文化发展道路;有了文化自信,才能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形成推动文化建设、文化创新的精神动力。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二十大报告中提出的“两个结合”,就蕴含了中国共产党秉承、创立和发扬的红色文化形成机制和基础。红色文化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灵魂,其基础和机制就是“两个结合”,就是把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在中国共产党革命和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创造的一个完整的文化体系。
二、要注重在历史建筑的基础上巧妙植入新功能。当前,我县已拥有省级历史文化街区一片,中国历史文化名村一座,中国历史文化名镇一个。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不仅是历史的见证,更是连接过去与未来的桥梁。在保护历史建筑的同时,如何赋予其新的生命力,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现代社会,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为此,我们应积极探索历史建筑的功能转换,如将一些古建筑改造为博物馆、展览馆、文化体验中心等,既保留了原有的文化特色,又满足了现代人对文化生活的需求。同时,还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通过市场机制激发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此外,还应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开展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的研究,为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提供理论支持和技术保障。
三、要加强历史建筑保护的法治建设。法律是保护历史建筑最有力的武器。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为我们做好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但我们也应看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问题不断涌现,如城乡建设中对历史建筑的破坏、非法买卖文物等现象时有发生。对此,我们一方面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另一方面,还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还应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历史建筑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四、要建立健全历史建筑保护的工作机制。历史建筑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规划、建设、管理等多个环节,需要各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为此,我们应建立由政府主导、多部门参与的历史建筑保护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强化责任落实,形成工作合力。同时,还应建立健全历史建筑保护的长效机制,包括定期开展普查、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建立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为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完善历史建筑保护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为科学保护提供技术支撑。此外,还应加强历史建筑保护的专业人才培养,提高保护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五、要充分发挥历史建筑的社会教育功能。历史建筑不仅是一种物质文化遗产,更是一种精神财富,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信息,对于增强民族自豪感、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我们在保护历史建筑的同时,还应充分挖掘其内在价值,通过举办各类文化活动、开展专题教育等形式,让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了解历史、认识历史,激发他们对祖国的热爱之情。同时,还应加强对历史建筑保护成果的宣传报道,讲好历史建筑背后的故事,提升公众的历史建筑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总之,历史建筑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保护好历史建筑,就是保护我们的根和魂。我们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各项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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