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如何理解“幸福”
习近平总书记在山东日照考察时指出,“老百姓的幸福生活是干出来的”。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为民造福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强调要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那么,马克思主义是如何理解“幸福”的呢?马克思主义理解的幸福是主观追求与客观创造的统一。在马克思之前,学者们对于幸福的理解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其一,将幸福理解为人的感性体验,强调感官快乐的感觉主义幸福观;其二,将幸福理解为人的精神愉悦,强调人的德性及内在追求的理性主义幸福观。马克思认为,“现实的人”是考察幸福生活的基点,幸福只能是现实的人的幸福。现实的人绝不仅是生物学意义上体现动物本能的人,为此马克思批判感觉主义的幸福观,指出一味“追求吃得好,喝得好”而“毁掉了一切精神内容”,这是“粗鄙的”。现实的人也不是停留在理念层面上抽象的个人,所以马克思批判康德、黑格尔、费尔巴哈等人的幸福观,指出他们的幸福观是抽象精神的“设计”在现实世界面前是软弱无力的。现实的人“作为在历史中行动的人”首先是有需要的人,有追求的人。人的主观需要与追求是获得幸福的内在动力,不断激发着人们的行动与实践去满足需要与追求。同时,任何需要与追求的满足都不能只停留在主观层面,必须面向客观现实,在现实中创造幸福。现实的人总是处在一定社会历史阶段中的人,这决定了人的任何创造都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所以马克思理解的幸福是人的主观追求与客观创造的统一。
马克思主义认为,幸福的实现路径在于劳动和社会实践。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劳动不仅是财富的源泉,更是人的本质活动,是人实现自我价值和自由发展的基础。通过劳动,人们不仅能够创造物质财富,满足基本生活需求,还能够在劳动过程中发展自己的能力和技能,实现个人潜能的最大化。劳动不仅是个人幸福的源泉,也是社会进步的动力。因此,马克思主义倡导的幸福观强调通过劳动和社会实践来实现个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整体进步。在现代社会,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生产力的提升,劳动的形式和内容也在不断变化。但无论劳动形式如何变化,其作为实现个人幸福和社会进步的重要途径这一核心意义始终未变。因此,马克思主义认为,通过积极参与劳动和社会实践,人们可以在创造物质财富的同时,实现精神上的满足和个人价值的提升,从而达到真正的幸福。
马克思主义还强调,幸福的实现离不开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社会时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导致了贫富差距的扩大和社会不公的加剧,这种不平等的社会关系严重阻碍了大多数人的幸福实现。因此,马克思主义主张建立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通过消除剥削和压迫,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发展机会,使每个人都能够在平等的基础上追求自己的幸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我们始终坚持公平正义的原则,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确保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近年来,我国通过实施一系列惠民政策,如精准扶贫、教育公平、医疗保障等,极大地改善了人民的生活水平,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这些实践充分证明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公平正义对实现幸福的重要性。
此外,马克思主义认为,幸福的实现还需要良好的生态环境。马克思在《自然辩证法》中指出,人类与自然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自然环境的支持。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威胁到人类的健康和幸福。因此,马克思主义倡导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强调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我们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措施,如蓝天保卫战、碧水行动等,有效改善了生态环境质量,为人民群众创造了更加美好的生活环境。这些举措不仅提升了人民的生活质量,也为子孙后代留下了宝贵的自然资源,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思想。
总之,马克思主义对幸福的理解是全面而深刻的,它不仅关注个体的精神追求和物质需求,更强调社会环境、公平正义和生态环境对实现幸福的重要性。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我们应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等措施,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让人民的生活更加美好。同时,我们也应积极传播马克思主义幸福观,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幸福观,激发全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共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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