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报告】面向行政犯治理的合作共治式刑事审判机制研究
摘要:现代社会治理下犯罪形态逐渐由民事犯转向行政犯,面向行政犯治理需要在中国法律体系和社会背景下规范关系,明确行政犯在前置法中的行为界定标准。面对频频出现的行政犯罪行为,推进合作共治成为了新的路径,法秩序统一下行刑衔接规范体系的重新建构需要去除行政犯认定的模糊表象,坚持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统一的治理原则,构建合作共治刑事审判机制,积极推动行政审判与刑事审判相融合的治理模式,创新行政犯治理机制,为社会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建设助力。
关键词:行政犯;行刑衔接;审判机制;合作共治
一、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背景下的行刑衔接问题
20xx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重要性。该决定强调了健全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的必要性,以消除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之间的无缝对接。进入202x年8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共同发布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x-2025年)》,再次强调了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重要性。纲要提出,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确保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提升行政执法公信力。同时,纲要还特别指出,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的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有效衔接。
二、行政犯治理现状分析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类行政违法行为日益增多,这些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也严重挑战了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行政犯的治理已经成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行政犯的界定标准不明确、行刑衔接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导致行政犯治理效果不佳,甚至出现了一些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政府的公信力和社会治理效能。
在行政犯治理过程中,前置法的作用尤为关键。前置法是指在刑法之外,对某些特定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这些法律通过对特定领域的行为进行详细规定,为行政犯的认定提供了基础。然而,由于前置法的制定往往较为分散,且更新速度较慢,难以及时应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变化,导致在实际操作中,行政犯的认定标准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这种模糊性不仅增加了行政执法的难度,也给刑事司法带来了挑战。因此,加强前置法的制定和完善,明确行政犯的行为界定标准,是提高行政犯治理效果的关键所在。
三、合作共治式刑事审判机制的构建
面对行政犯治理中存在的问题,构建合作共治式刑事审判机制成为了一种有效的解决途径。合作共治式刑事审判机制的核心在于加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的协作与配合,形成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良好格局。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信息共享是实现合作共治的基础。各级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案件信息的实时共享。这不仅可以提高案件处理效率,也有助于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中的问题,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难移等现象的发生。同时,通过信息共享,可以更好地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合力,提高行政犯治理的整体效能。
其次,完善案件移送制度。案件移送是行刑衔接的关键环节。要明确案件移送的标准和程序,确保行政执法机关在发现涉嫌犯罪行为时能够及时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同时,公安机关在接到移送案件后,应及时立案侦查,并将侦查结果反馈给行政执法机关。检察机关则负责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审判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前置法的规定,确保判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再次,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协调配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是行政犯治理的两个重要环节,二者之间需要形成良好的互动机制。一方面,行政执法机关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如发现涉及行政违法行为的,应及时通报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以便行政执法机关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通过这种双向互动,可以有效提高行政犯治理的效果。
最后,推动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行政犯治理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引导、宣传教育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积极参与行政犯治理。例如,可以通过设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积极举报行政违法行为;通过开展法制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通过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发挥作用,促进行业自律,减少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通过这些措施,可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行政犯治理格局,提高治理的整体效能。
四、合作共治式刑事审判机制的实践探索
近年来,一些地方已经开始了合作共治式刑事审判机制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例如,某地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建立了环境违法案件移送机制,明确规定了案件移送的标准和程序,实现了环保案件的快速移送和高效处理。又如,某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检察机关联合开展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通过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方式,查处了一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效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这些实践探索为合作共治式刑事审判机制的推广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五、结语
综上所述,构建合作共治式刑事审判机制对于提高行政犯治理效果具有重要意义。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大背景下,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明确行政犯的行为界定标准,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协调配合,推动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是实现行政犯治理目标的有效途径。我们相信,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够建立起更加科学、高效的行政犯治理机制,为建设法治中国、平安中国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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