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纪执法贯通形成纪法合力
纪律是管党治党之“戒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党纪国法都是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本质上目标一致、功能相同、优势互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强调“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在第四条纪律处分工作原则中增写了“执纪执法贯通”的要求,并通过完善纪法衔接条款、推进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借鉴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充实相关内容等,推动综合运用党纪、国法规定的各种惩戒措施,做到精准执纪、纪法协同。各级党组织要以党纪学习教育为契机,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贯彻,深刻理解把握主旨要义和实践要求,做到全面熟知掌握、准确规范使用,促进执纪执法贯通,形成纪法合力,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完善纪法衔接条款,进一步明确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法行为的范围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纪必然严于国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章等党规对党员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规,对自己提出更高要求。《条例》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既坚持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同时强调纪法贯通、纪法衔接。
《条例》的修订,不仅体现了党纪与国法之间的有机统一,还进一步明确了纪法衔接的具体路径。例如,《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这一规定有效解决了过去纪法衔接中存在的“先法后纪”、“以罚代纪”等问题,确保了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的有效对接,实现了纪法协同的最大化。此外,《条例》还在多个条款中增加了纪法衔接的具体内容,如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等,这些条款的增设和完善,为纪检监察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导和依据,有助于提高执纪执法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在具体实践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和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能力和水平,确保他们能够准确理解和掌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具体要求,做到在执纪执法过程中严格依法依规,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同时,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确保纪检监察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为了更好地实现纪法贯通,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还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配套措施。要根据《条例》的新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确保各项规定能够落地生根、见到实效。二是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确保纪法衔接顺畅高效。三是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执行到位。要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督导,及时发现和纠正执纪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失职失责的行为严肃追责问责,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四是加强宣传引导,营造浓厚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平台,广泛宣传《条例》的精神和内容,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法治意识和纪律观念,营造尊法守纪的良好社会氛围。
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背景下,纪法贯通不仅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通过不断完善纪法衔接机制,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机统一,可以有效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保障。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深入推进纪法贯通工作,确保党纪国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得到充分维护,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总之,纪法贯通是全面从严治党和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条例》的修订和完善,为实现纪法贯通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以《条例》的学习贯彻为契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增强纪法贯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确保党纪国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得到有效维护,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强的纪律和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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