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11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货运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xx年11月10日被逮捕。被害单位xx市路灯管理处,全民事业性质,住所地xx市干将东路870号,法定代表人薛昌。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就被害单位xx市路灯管理处的经济损失向该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20xx年10月28日18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挂有伪造的苏e-45348车辆号牌的东风中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宝带西路友新路口附近时,由于对路面情况判断失误,操作不当,致使汽车右偏驶上绿化隔离带,从而将正在该处推小三轮车的被害人唐大妹撞到,致使唐死亡,同时造成xx市路灯管理处价值人民币3101.4元的路灯等公共设施损坏,肇事后被告人刘某某逃逸。经xx市公安交通警察xx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xx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了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作出了如下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 被告人刘某某赔偿xx市路灯管理处人民币3101.4元。
二、主要问题
1. 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2. 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3. 检察机关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三、具体论述
1. 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1)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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