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规范基层市场监管执法行为,我局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都有明显提高。但在基层市场监管所,少数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的意识不强,在执法办案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必须引起重视并加以改进。基层市场监管所执法水平的提高,是市场监管事业发展的一项持久工程,基层执法人员应共同努力,从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入手,加强实践锻炼,不断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基层执法办案水平。
一、存在的问题
(一)责令整改行为不严谨
责令整改是行政机关依法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在《产品质量法》、《广告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对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作出责令整改都有明确的要求。但在具体工作中还存在如下问题:一是责令整改通知书既有以市场监管所名义下发,也有以市局名义下发;二是要求整改事项法律依据引用不准确或错误;三是整改指出存在的违章、违法问题没有任何证据支撑,只有下发的整改通知书;四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同的办案机构下达整改的措施要求不统一,限定的整改时限不一致;五是在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的签名,执法文书的用印上不严谨、规范。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形象。例如,有的案件中,责令整改通知书因法律依据引用错误,导致当事人对整改要求产生质疑,甚至引发行政复议或诉讼,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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