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权责清单事项: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一、事项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有权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具体实施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承办机构为乡镇水利站或街道办事处相关科室,实施层级为乡镇级。
二、权力类型与实施依据
(一)权力类型
本事项属于行政处罚类。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为基层政府机关,依法行使对辖区内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行为的监督和处罚权,确保河道、湖泊的行洪安全。
(二)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x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根据该法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 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mn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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