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党员发展工作,改善党员队伍结构,提升党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切实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重点管理对象与时限
1.对发展党员工作不力的基层党组织,列为县重点管理单位,实行重点管理。
2.重点管理期限为一年半。
二、重点管理单位的确定
基层党组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列为重点管理单位:
1.发展党员工作受到县级以上党组织通报批评的党组织;
2.连续三年或三年以上未发展党员的村党支部;
3.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党支部被列为县重点管理单位的党委;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党支部被列为市重点管理单位的党委;
4.发展党员工作重点不突出,党员队伍结构、比例严重失调的农村党组织;
5.思想政治工作不力,发展党员工作风气不正、组织涣散的党组织;
6.发展党员工作违反《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党组织。
三、重点管理的主要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被列入重点管理的基层党组织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研究发展党员工作。党组织负责人作为发展党员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发展党员工作负领导责任。组织委员全力抓好党员队伍建设,对发展党员工作负直接责任。加强对相关责任人特别是直接从事发展党员工作人员的培训、管理、考核和奖惩,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位、奖惩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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