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治安工作随之也发生着变化。在派出所日常接处警中,噪声扰民报警逐年呈上升态势。笔者10月、11月进驻某所协助工作时,看到该所每天基本上都有一至多起噪声问题报警。某分局信访办接到市长热线12345转来的噪声问题投诉,有时一周多达数起。噪声已成为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单位绕不过去的一个问题。在同基层民警的日常接触中,笔者发现少部分民警对噪声问题的法律性质及公安机关在其中的职能作用模糊不清,笔者现提出对噪声问题的一家之言,与战友们交流,供战友们结合实际参考。困扰基层民警的常见问题是3个:噪声有些什么种类?哪些属派出所管?派出所应该怎么管?
一、噪声的种类划分
按照《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防治法》)的规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超过规定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音。由此可见,噪声有四大种类,即工业生产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社会生活噪声。这四种噪声不仅来源不同,其管理主体和治理措施也各有侧重。工业生产噪声主要来源于工厂、车间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机器轰鸣声;建筑施工噪声则是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打桩、搅拌等声音;交通运输噪声包括道路交通、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车辆行驶、飞机起降等声音;社会生活噪声则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娱乐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声音,如广场舞音乐、夜市喧哗等。
二、派出所对噪声问题的管辖
对于噪声问题的管辖,《防治法》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四大种类的噪声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其中工业生产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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