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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起诉证据标准问题分析思考

2024-12-07 华博范文网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其中的“证据确实”是对证据质的要求,“证据充分”是对证据量的要求。理论界通说据此认为刑事起诉证据标准即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笔者观点与其相左。因为这条所谓的标准并没有为判断主体对案件事实的主观认识设定明确的幅度和标准,如果没有其他辅助标准或具体指标,难免致使这种标准既大且空,难以掌握而且不便操作,因而只能说是刑事起诉活动总体性的、一般性的原则。实际上“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本身也是需要解释的,必须为其确立可分析、可操作的准则性规范。

  一、是“客观真实”还是“法律真实”

  “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最理想的情况是所有的犯罪事实和情节都已查清。关于“犯罪事实”的内涵与性质,目前学理界主要有两种意见:有的学者认为刑事诉讼应以客观真实为证明标准,即只有在正确反映了犯罪事实真相时,才能裁判被告有罪;也有学者认为刑事诉讼应以法律真实为证明标准,即以法律所确立的标准作为裁判的尺度,裁判者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只要达到法定的要求,即视为真实并可据此作出有罪判决。笔者支持后一种观点,也就是说在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应当予以查清的只能是“法律真实”。从认识论角度来看,人类的认识活动是一种以发现客观真实为目的,由感性到理性,由现象深入本质的过程。但在具体实践中,人们的认识往往因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干扰而无法将已逝去的客观真实完全原样再现,套用一句平面解析几何里的经典术语来形容:客观真实是一个能够“无限接近,但永不能达到”的目标。从经济、效率角度看,我国目前的诉讼体制下,如果一味地追求客观真实,不仅会增加司法成本,降低诉讼效率,还可能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甚至影响司法公正。

  二、刑事起诉证据标准的再思考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进一步探讨刑事起诉证据标准的具体内容及其实践意义。首先,从“证据确实、充分”的表述来看,这一标准不仅强调了证据的质量,也强调了数量。所谓“证据确实”,是指证据本身必须真实可靠,能够准确反映案件事实;而“证据充分”则意味着这些证据足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能够排除合理怀疑,使法官确信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然而,如何界定“确实”与“充分”的标准,仍然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理论上,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证据的真实性:这是最基本的要求,任何用于定罪量刑的证据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确保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这不仅包括直接证据,如证人证言、物证等,也包括间接证据,如书证、鉴定意见等。在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证据审查机制,加强对证据收集、保管、使用的监督,防止伪证、假证的出现。

  2. 证据的相关性: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能够证明案件中的某个关键事实。无关的证据不仅不能帮助法官形成正确的判断,反而可能造成误导。因此,在审查证据时,应当注重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确保每一份证据都能在案件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3. 证据的充分性:这是指证据的数量和质量足以支持指控的事实。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类型的案件对证据的要求有所不同。例如,对于一些简单的盗窃案件,可能仅需几份直接证据即可证明犯罪事实;而对于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则可能需要大量的间接证据来构建完整的证据链。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时,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复杂程度和证据的充分性,确保指控能够得到法庭的支持。

  4. 证据的合法性:这是指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存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遵守程序法的规定,确保每一个环节都合法合规。同时,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三、构建科学合理的刑事起诉证据标准体系

  为了更好地落实“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有必要构建一套科学合理的证据标准体系。这套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明确证据标准的具体指标: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可以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更加具体、可操作的证据标准。例如,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可以分别设定不同的证据要求,如刑事案件中对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不同类型证据的审查标准;民事案件中对合同、账簿、电子数据等证据的认定规则。通过细化标准,增强其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2. 完善证据审查机制: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证据审查机制,加强对证据收集、保管、使用的监督。具体措施包括:设立专门的证据审查部门,负责对案件中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建立专家咨询制度,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证据审查,提高审查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等部门的协作,形成证据审查的合力。

  3. 强化证据保全措施:证据的保全是确保证据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关键环节。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证据的保全工作。例如,对于易损毁、易变质的物证,应当及时采取封存、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对于电子数据等新型证据,应当采用技术手段确保其安全性和可靠性。

  4. 加强证据培训和教育: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检察官的证据培训和教育,提高其证据意识和证据运用能力。具体措施包括:定期组织证据法专题培训,邀请专家学者授课,提升检察官的证据理论水平;开展案例研讨,总结经验教训,提高检察官的证据审查和运用能力;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推动证据法学的研究和发展。

  四、结语

  综上所述,“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是刑事起诉的重要标准,但这一标准本身需要进一步解释和细化,以便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贯彻执行。笔者认为,刑事诉讼应当以“法律真实”为证明标准,而不是追求不可达的“客观真实”。在此基础上,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证据审查机制,强化证据保全措施,加强证据培训和教育,构建科学合理的证据标准体系,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实现公平正义。通过不断探索和完善,我们相信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将会更加成熟和完善,为建设法治中国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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