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xx]3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x]6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x]102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州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四条 考核工作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道安委”)负责组织,省道安委办公室负责实施,省道安委各成员单位依据相关职能配合。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结果。
第六条 省道安委每年1月底前完成对市州人民政府上一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人民政府。
第七条 省道安委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和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任务,拟定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指标,经省道安委批准后组织实施。考核指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情况、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交通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交通事故预防效果等。
第八条 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市州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道安委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形成自查报告,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省道安委办公室。省道安委办公室根据自查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对各市州人民政府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实地核查。
第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省道安委根据考核结果,对考核优秀的市州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不合格的市州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 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省道安委办公室及时反馈给相关市州人民政府,督促其整改。对于重大问题,省道安委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必要时可由省人民政府直接介入处理。
第十一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同时,要加强与省道安委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为了确保考核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省道安委应当建立考核工作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考核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省道安委举报。省道安委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省道安委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具体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在实施本办法的过程中,各市州人民政府应不断总结经验,创新工作方法,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特别是要深入学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将新理念、新思路、新方法运用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不断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条 为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社会监督,省道安委将定期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渠道公布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
第十七条 对于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省道安委将予以表彰奖励。对于因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修订和完善,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以及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发展需要,适时进行。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实施,旨在通过严格的考核机制,推动各市州人民政府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职责,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建设平安湖南、和谐湖南作出积极贡献。
第二十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细化工作措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序开展。同时,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实施,不仅是为了应对当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挑战,更是为了长远发展考虑。各市州人民政府应将道路交通安全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抓,持续改进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不断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努力实现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根本好转。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实施,还应注重与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衔接,确保各项措施符合国家总体部署和发展方向。特别是在推进道路交通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要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省道安委将加强对各市州人民政府的指导和支持,定期组织培训交流活动,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同时,省道安委还将建立定期评估机制,对本办法的实施效果进行跟踪评估,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实施,需要全省上下共同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本办法的各项要求,为建设更加安全、畅通、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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