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完善与创新经过20多年的发展,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已经形成了相对规范的政策体系和实施程序。生态文明建设、经济高质量发展以及空间治理现代化等目标对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针对多地类的流进流出建立“大占补”的耕地占补平衡新机制,改善“以补定占”原则下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健全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政策体系,提升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全生命周期管理能力等,成为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重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了“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指出:“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坚持‘以补定占’,将省域内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作为下年度非农建设允许占用耕地规模上限”。耕地占补平衡中的“占”,不仅包括建设占用耕地,也包括农用地内部调整占用耕地,还包括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补”即补充新耕地的内涵也要做相应完善调整。耕地占补平衡意味着耕地数量不因城镇化、工业化等建设占用而减少。同时,耕地占补平衡的内涵也随着管理实践的发展而越来越丰富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理念及其变化从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首次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以来,这一制度经历了从单一的数量控制到数量质量并重,再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的转变。
进入21世纪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乡结构的深刻变化,耕地占补平衡制度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一方面,城镇化进程加速导致大量耕地被征用,这对耕地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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