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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组研讨发言】着力构建湖北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治理长效机制

2024-12-10 华博范文网

  【中心组研讨发言】着力构建湖北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治理长效机制

  党的十八大以来,湖北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重要论述,创造性地提出并践行共同缔造理念,平安湖北建设水平快速提升。然而,湖北在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沉、加强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治理等方面还存在短板弱项。我们要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以共同缔造理念为引领,以其他省份成功经验为借鉴,坚持问题导向,打造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治理长效机制的湖北模式。

  一、部分省份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治理的模式

  (一)浙江模式:“服务、法治、公正、高效”机制

  “服务”指设立基层服务中心,建立以居委会、村委会为主体的社区治理体系;“法治”指构建从基层到地市的法律援助、调解、仲裁、司法等方面的法治服务体系;“公正”指深化人民调解制度改革,完善诉调衔接机制;“高效”指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手段,创新运用“一网办、多部门联动”方式。浙江模式的成功之处在于其综合性和系统性,通过服务、法治、公正、高效的有机结合,形成了一个全面覆盖、高效运行的社会矛盾纠纷治理网络,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二)广东模式:“预防为主、协调解决、严格执纪”机制

  一是预防为主。推行“四项机制”,即矛盾预防调处机制、矛盾化解联动机制、矛盾纠纷仲裁机制、矛盾纠纷诉讼机制;“三项服务”即基础服务、创新服务、联动服务。二是协调解决。集基层调解、民间调解、机关调解于一体,多渠道、多领域、多层级地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创新。三是严格执纪。对在纠纷化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坚决依法依规处理,确保社会矛盾纠纷治理工作的公平公正。广东模式注重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通过预防、协调、执纪三方面的有机结合,有效提升了社会矛盾纠纷治理的效率和质量。

  二、湖北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治理的现状与挑战

  近年来,湖北在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治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面临一些挑战。一是基层治理力量薄弱,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基层组织能力不足,难以有效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矛盾。二是法治意识不强,部分群众在遇到矛盾纠纷时,习惯于通过非正式途径解决,缺乏依法维权的意识。三是信息化水平不高,虽然部分地区已经尝试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高治理效率,但整体水平仍需进一步提升。四是社会参与度低,群众在社会矛盾纠纷治理中的主体作用尚未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动员和整合力度不够。

  针对上述问题,湖北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力度:

  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通过培训、交流等方式,提升基层干部的能力素质,增强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加大对基层组织的支持力度,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

  2. 普及法治教育。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的法治意识,引导他们依法表达诉求、维护权益。特别是要加强青少年的法治教育,从小培养他们的法治观念,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3. 推进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搭建统一的矛盾纠纷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共享、业务协同,提高矛盾纠纷处理的效率和透明度。同时,探索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先进技术,为矛盾纠纷治理提供更加精准、高效的技术支撑。

  4. 激发社会活力。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矛盾纠纷治理,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良好局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共同推进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

  三、构建湖北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治理长效机制的路径

  (一)强化党的领导,确保正确方向

  党的领导是做好一切工作的根本保证。在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治理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各项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将其作为指导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治理工作的行动指南。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带领广大党员干部深入一线,了解民情、倾听民意,及时发现和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同时,要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将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治理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形成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坚持人民至上,充分发动群众

  人民是社会矛盾纠纷治理的主体。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满意作为检验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治理工作的根本标准。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社会矛盾纠纷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通过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会等形式,广泛收集群众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矛盾纠纷治理的方式方法。同时,要建立健全群众利益表达机制,畅通群众诉求渠道,确保群众的合理诉求得到及时有效的回应和解决。

  (三)深化改革创新,提升治理效能

  改革是推动发展的强大动力。要坚持以改革促发展,不断创新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治理的体制机制。要积极探索“互联网+”模式,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矛盾纠纷治理的智能化水平。要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让群众少跑腿、少费心。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作用,形成多渠道、多层次的矛盾纠纷化解体系。同时,要加强对矛盾纠纷治理工作的研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矛盾纠纷治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专业素养

  人才是事业发展的关键。要高度重视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治理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要加强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基层干部参加各类培训,提升他们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对在矛盾纠纷治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奖励,激发广大干部的工作热情。同时,要注重选拔任用一批熟悉基层情况、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优秀干部,充实到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治理一线,为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治理工作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

  (五)加大投入力度,提供有力保障

  资金和资源是做好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治理工作的物质基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治理工作所需的资金得到充分保障。要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安排各项经费,确保资金用在刀刃上。同时,要积极争取上级支持,争取更多的项目和资金投入到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治理工作中来。此外,还要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共同为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治理工作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

  总之,构建湖北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治理长效机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省上下共同努力,久久为功。我们要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问题导向,勇于担当作为,不断开创湖北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治理工作的新局面,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湖北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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