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的广泛应用,促进了平台经济的繁荣发展,也推动了新就业形态的不断涌现,为劳动力市场注入了新动能。灵活自主、形式多样的新就业形态充分发挥了就业“蓄水池”作用,为我国就业局势的总体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同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雇佣关系模糊、权益保障不足等问题也日益突出。因此,如何在大力发展新业态、新模式的同时,持续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是一道需要细致解答的民生考题。
支持新就业形态健康有序发展。就业问题的解决,根本要靠发展;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的解决,需要靠新业态的持续健康发展。中华全国总工会调查数据显示,目前全国职工总数4.02亿人左右,其中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达8400万人,占职工总数的21%。相关预测显示,到2030年,我国预计将有近4.5亿人实现数字经济就业。体量巨大、蓬勃发展的新就业形态需要专门性的政策支持,国家应在顶层设计层面,为新就业形态提供更加清晰、稳定的发展环境。在政策制定方面,为新就业形态提供更多发展空间。通过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等措施,加大对新兴产业和创新企业的支持力度。具体而言,可以设立专项资金,向相关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还可以通过税收减免、减税优惠等,降低高新企业经营负担,激发市场活力。
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应进一步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机制。当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社会保障缺失、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工作时间长且不稳定等。为此,国家应加快出台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专门法律法规,明确其劳动关系性质,保障其基本权益。例如,可以通过立法规定,平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时,应当承担相应的雇主责任,如缴纳社会保险、提供职业培训等。同时,还应建立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确保他们在遭遇意外伤害或疾病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随着技术的快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对劳动者的技能要求也在不断提高。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多的职业培训机会,帮助他们提升专业技能,增强就业竞争力。一方面,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适应能力;另一方面,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内部培训机制,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岗位技能训练和技术交流,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同时,还应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资源,开发在线培训课程,方便广大劳动者随时随地进行学习,满足不同层次的学习需求。
为了更好地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需要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由于工作方式灵活多样,往往难以通过传统渠道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因此,应探索建立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体系,为劳动者提供便捷高效的维权途径。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引入第三方调解机构参与劳动争议处理,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同时,加强劳动监察力度,严厉打击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就业环境。此外,还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搭建线上服务平台,实现劳动争议的快速响应和高效处理,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在社会舆论引导方面,应积极宣传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重要贡献,营造尊重劳动、崇尚劳动的良好氛围。近年来,随着新就业形态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成为自由职业者或平台从业者,这不仅丰富了就业形式,也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仍然面临着社会认同度不高、职业发展前景不明朗等问题。为此,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大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事迹的宣传力度,通过媒体、网络等多种渠道,展示他们的风采和成就,树立典型榜样,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和支持新就业形态的发展。同时,还应积极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展示才华、提升技能的舞台,进一步增强他们的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
综上所述,持续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只有通过不断完善政策法规、优化就业环境、强化技能培训、健全维权机制等一系列措施,才能真正实现新就业形态的健康有序发展,让广大劳动者在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中拥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未来,我们将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继续深化对新就业形态的研究与探索,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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