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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在纪律审查中要严格履行作证义务

2024-12-17 华博范文网

  党员在纪律审查中要严格履行作证义务案例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云南省镇雄县杉树乡党委原书记曾孝恩涉嫌贪污惠农资金等问题。调查期间,曾孝恩指使证人作伪证、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曾孝恩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后勤服务中心原副主任科员孙宝义在人民银行党委对呼和浩特中支党委巡视期间依旧不收敛、不收手,胆大妄为。他自认为基层人民银行纪检部门无权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对组织的多次谈话不屑一顾,甚至让相关人员为其作伪证。在组织掌握大量线索后,其仍坚称“真实”采买过报销物品。在组织多次提醒和教育挽救时,以“不知道”“不清楚”“记不清”为借口消极应付审查。201x年5月,孙宝义因涉嫌贪污罪被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监委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同年8月,孙宝义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2x年5月,孙宝义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以上案例都存在组织调查审查期间不配合作证的情节。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这些案例不仅揭示了个别党员干部在面对组织调查时的态度问题,更深刻反映了他们在党性修养、法治观念和道德操守上的严重缺失。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决维护党的纪律和规矩的严肃性。作为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当深刻认识到,遵守党的纪律不仅是对个人行为的基本要求,更是对党和国家事业的高度负责。在纪律审查过程中,党员应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不得有任何隐瞒、欺骗的行为,更不能采取对抗态度,否则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曾孝恩和孙宝义的案例再次警示我们,任何企图通过作伪证、订立攻守同盟等手段逃避责任、掩盖事实的行为,最终都难逃法律的制裁。这不仅是对个人职业生涯的毁灭,更是对党和人民利益的严重损害。因此,广大党员干部必须时刻保持清醒头脑,牢记入党誓词,坚定理想信念,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特别是在面对组织审查时,要坦诚相待,主动交代问题,争取宽大处理,以实际行动证明自己的忠诚与担当。

  此外,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也应进一步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建立健全纪律审查工作机制,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得到公正、公平的处理。对于那些在纪律审查中不配合作证的党员干部,不仅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还要通过典型案例的通报曝光,形成强有力的震慑效应,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同时,要加强党性教育和法治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不断增强纪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自觉做到遵规守纪、廉洁从政。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为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强保障。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入学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论述,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各项决策部署,以实际行动践行初心使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

  总之,纪律审查是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有力武器。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刻认识纪律审查的重要性,自觉接受组织的监督和审查,做到心中有戒、行有所止。只有这样,才能在全面从严治党的伟大实践中,不断锤炼党性,提升素质,为党和人民的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同时,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也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党员干部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小错酿成大祸,确保党的肌体健康,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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