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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县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

2024-12-18 华博范文网

  X县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规范临时救助工作,有效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发(20xx)XX号)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工作坚持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四条 临时救助实行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政策制定、综合协调、审核审批等日常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公示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工作,确保临时救助政策的有效落实。

  第二章 救助对象与范围

  第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 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巨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 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4. 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经相关部门认定需要给予临时救助的。

  第六条 临时救助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临时性生活补助,帮助解决基本生活问题。

  2. 提供临时性医疗救助,减轻因重大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

  3. 提供临时性住房救助,帮助解决因灾害造成的临时居住问题。

  4. 提供临时性教育救助,帮助解决因家庭经济困难导致的子女辍学问题。

  5. 其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提供的临时性救助措施。

  第三章 救助标准与方式

  第七条 临时救助的标准应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困难程度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原则上,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6倍,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12倍。具体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临时救助的方式主要包括:

  发放临时救助金,直接用于解决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困难。

  2. 提供实物救助,如发放食品、衣物、被褥等生活必需品。

  3. 提供转介服务,将救助对象转介至相关专业机构,提供更专业的救助和服务。

  4.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救助方式。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九条 临时救助的申请程序如下: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户口簿、收入证明、医疗费用单据等。

  2.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3. 县级民政部门收到初审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给予救助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救助金或提供其他救助措施;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临时救助的审批程序如下:

  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初审材料后,应当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进行入户调查。

  2. 调查核实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召开评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是否给予救助。

  3. 对决定给予救助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拨付到救助对象账户或提供其他救助措施。

  4. 对决定不予救助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制度,对救助对象的基本信息、救助情况、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详细记录,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安全。

  第十二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临时救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县级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临时救助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临时救助信息公开制度,通过政府网站、公告栏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临时救助政策、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临时救助的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X县将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确保临时救助工作更加规范、高效,真正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燃眉之急,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同时,我们将深入学习贯彻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人民群众的冷暖放在心上,确保每一项救助政策都能落到实处,为建设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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