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富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有效办法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出清晰的改革目标,其中一条就是丰富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有效办法,彰显了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的战略清醒、战略定力、战略自信,是完善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工作机制的必然要求。新时代以来,我们党领导的反腐败斗争一路大刀阔斧、披荆斩棘,持续发力、纵深推进,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在反腐败高压态势下,实践中的腐败手法形态隐形变异、翻新升级,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带来了发现线索难、准确定性难、精准取证难等问题,成为新征程反腐败斗争面临的重要挑战。与传统腐败、显性腐败相比,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更具伪装性、欺骗性、迷惑性,呈现出主体隐身化、手法市场化、利益曲线化等特征,使其被发现和查处的难度更大、危害更深远。从近年查处的案件来看,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本质仍是以权谋私,但是往往套上“合法化”的外衣隐蔽进行。因此,要紧紧抓住权钱交易这个腐败的本质特征,练就识破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火眼金睛”,加大甄别力度,既要针对领导干部这个腐败主体,也要抽丝剥茧深挖其近亲、远亲、姻亲、同学、朋友等“局外人”线索;既要紧盯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行业领域,也要关注新兴领域可能出现的监控盲区;既要严查显性腐败行为,也要加强对隐性腐败迹象的警觉。
在新形势下,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需要综合施策,形成系统治理的新格局。首先,要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相关制度体系,为打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等,这些法律的实施为惩治腐败提供了有力武器。但随着腐败形式的变化,法律法规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确保其能够有效应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新特点、新趋势。同时,要强化法规执行力度,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都要受到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其次,要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提升监督效能。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反腐败斗争的主力军,必须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履职能力。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监督机制,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督效率,实现对权力运行的全过程监督。同时,要加大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培训力度,增强其识别和处理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能力。此外,还要进一步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反腐败的良好氛围。
再次,要强化警示教育,构建不想腐的思想防线。要充分利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让广大党员干部深刻认识到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危害性和严重性,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堤坝。要结合实际,创新教育方式方法,通过举办专题讲座、编印警示读本、拍摄警示片等形式,增强警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要注重培育廉洁文化,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使廉洁自律成为党员干部的自觉行动。
最后,要加强国际合作,形成反腐败全球治理合力。在全球化背景下,腐败问题日益呈现跨国化特点,单靠一国之力难以根治。因此,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反腐败规则制定,推动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反腐败秩序。要充分利用国际组织和多边平台,分享反腐败经验,交流最佳实践,共同打击跨境腐败犯罪。同时,要加大对逃往境外的腐败分子的追逃追赃力度,切断其后路,让腐败分子无处藏身。
总之,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不移地推进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健康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保障。在未来的反腐败斗争中,我们要始终保持高度警惕,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全面提升反腐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为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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