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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的演进及其意义

2024-12-20 华博范文网

  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的演进及其意义在当代中国法学界,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无疑是21世纪以来备受关注的热点话题。有学者将其列入近20年中国法理学的十大争鸣之一。不过,此种仅是基于法理学科视野的观察和定位,尚不足以充分揭示这场学术争论在中国法学界业已产生的广泛影响力。事实上,正如刑法学者陈兴良教授所指出的那样,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最初发生在法理学界,但随后则波及部门法学界,故而可谓是“一个具有法学一级学科影响力的问题”。就语词使用情况而言,“社科法学”一词始见于苏力教授在20xx年发表的《也许正在发生一一中国当代法学发展的一个概览》一文,而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就已经有中国学者开始零星使用“法教义学”“法律教义学”等对应译词。上述事实引出了如下几个有待回答的关联问题:当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作为学术名词都已在中国法学界存在了许多年后,为何近十年来二者之间会发生规模化的学术交锋?二者之争在中国法学界的影响力,为何能从法理学界扩展到部门法学界?随着涉入论战的人员在学科圈层上逐渐扩大,其具体争论点又发生了哪些变化?

  回顾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迄今为止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社科法学阵营“参战”的学者群体相对稳定,但法教义学阵营在不同阶段出场与前者展开学术论战的,实际上包括了两拨在知识背景方面既有明显共同点也有颇大差异的学者,即法理学界与部门法学界的学者。这种现象不仅反映了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之间的互动关系,更体现了中国法学界在理论创新和实践应用上的多元化探索。

  首先,关于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为何会在近十年内出现规模化学术交锋的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方面,随着中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法治建设的需求日益迫切,法学研究的任务也随之变得更加复杂和多样化。在此背景下,传统法教义学强调对现有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而社科法学则注重通过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探讨法律的社会效果及其背后的社会机制。因此,二者在研究路径和方法上的差异逐渐显现出来,并引发了一系列深刻的学术讨论。另一方面,全球化进程加速以及信息技术革命带来的信息爆炸,使得国内外法学研究成果交流更加频繁,也为中国法学界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视野。在这种情况下,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学理论和实践经验成为可能,从而促进了国内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化和发展。此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为法学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进一步明确了法学研究的方向和服务对象,促使学者们思考如何更好地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推动法学研究的进步。

  其次,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之所以能够从法理学界扩展到部门法学界,主要得益于以下几点因素。一是跨学科研究趋势日益明显,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如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领域的交叉融合不断加深。这不仅拓宽了法学研究的边界,也为不同学科背景的学者提供了更多的合作机会。二是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取得显著成效,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务工作者越来越重视理论指导作用,积极参与到法学研究中来。他们基于自身丰富的实践经验,提出了许多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进而带动了整个法学界对相关问题的关注度提升。三是高校法学教育改革不断推进,培养了一批既掌握扎实法学基础知识又具备较强科研能力的新一代法学人才。这些年轻学者在继承前辈优良传统的基础上,敢于突破传统思维定式,勇于尝试新的研究方法和技术手段,为法学研究注入了新鲜血液。

  最后,随着参与论战人员在学科圈层上的逐渐扩大,具体争论点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早期阶段,争论主要集中于对两种法学流派基本概念的理解和界定上。例如,什么是真正的“社科法学”,它与传统的法律实证主义有何区别;法教义学是否等同于机械地套用法律条文,还是说它同样需要考虑社会现实等因素的影响。随着讨论的深入,焦点逐渐转向了二者在研究方法上的异同。一些学者认为,社科法学采用的社会科学方法能够更好地揭示法律现象背后的因果关系,有助于提高法律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而另一些学者则坚持认为,法教义学通过对法律规范本身的精确解读,可以确保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稳定性,避免因过度依赖外部因素而导致的不确定性。近年来,争论还涉及到法学研究的价值取向问题。有人主张,法学应当更多地关注社会公平正义,通过批判性视角审视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也有人认为,法学研究应遵循客观中立的原则,尊重现有法律框架内的规则体系,避免过多干预立法过程或司法裁判活动。

  综上所述,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是中国法学界在新时期面临的重要学术议题之一。这场争论不仅反映了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之间的互动关系,更体现了中国法学界在理论创新和实践应用上的多元化探索。面对未来,我们期待着这场争论能够在更加开放包容的氛围中持续展开,促进法学研究不断向前发展,为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目标贡献智慧和力量。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无论选择哪种研究路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发展大局,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法治需求。因此,在保持各自特色的同时,双方应当加强沟通交流,寻求共识,共同致力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符合时代要求的法学理论体系。

  总之,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不仅是一场学术思想的碰撞,更是对中国法学未来发展道路的一种有益探索。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基本立场,认真学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密结合中国国情和社会现实,不断推进法学理论创新,努力构建适应新时代要求的法学话语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使中国法学真正走向世界舞台中央,展现出独特的魅力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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