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产、资源保值增值,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实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镇(街道)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法人资格,依法代表农村集体对本集体所有的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未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主要是指村集体原有资金积累,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变卖等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补偿等应由村、组留用的资金;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经济林木等劳动资料以及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有形、无形资产;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为确保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有序进行,各镇(街道)应当设立专门的“三资”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该办公室由镇(街道)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担任负责人,成员包括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相关人员。同时,各村也应设立相应的“三资”管理小组,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及部分村民代表组成,具体负责本村“三资”的管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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