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干部问责实施办法
(2025年04月21日)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干部的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廉洁意识,促进干部廉洁从业和责任担当,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干部行为,强化干部履职尽责意识,确保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通过明确问责机制,促使干部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及公司规章制度,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部门)管理岗位上的所有干部。无论职位高低,凡涉及决策失误、工作失职、监管不力或滥用职权等情形,均纳入问责范围。
第三条 在公司所有决策、经营、管理和安全生产活动或执行上级有关制度规定过程中,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出现过错行为和不作为行为,影响工作质量和进度,损害企业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依照办法予以问责。
第四条 对干部实行问责,在各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由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承办,负责启动问责程序、开展问责调查核实并提出问责建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问责的相关配合工作。
第五条 对干部实行问责,要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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