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有赖于农村公共财政、公共交通、通信网络、农田水利主干网络、基础教育、公共安全、社会保障、环境等公共产品供给体系的建构与完善。从理论上说,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应由中央政府负责提供,地区性的公共产品应由地方政府负责提供。然而,长期以来,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却主要依靠农民自己,这种极不合理的制度安排的直接后果是农村的“边缘化”。[1]目前我国的客观现实是农村地域宽广、人口众多,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水平大大低于城市,这不仅使我国“三农”问题更加尖锐,也带来诸多全局性的社会问题。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设计与国民经济整体发展水平和财政实力息息相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所需投入大,如果完全依靠政府投入来改变农村公共产品的现状,与中国的基本国情不符。在中国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建设中,如何配合我国现阶段致力于“三农”问题的缓解,重构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农村公共产品体制,值得思考。
一、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阶段性特征
长期以来,我国在公共产品供给上实行两套政策,城市公共产品基本是由国家提供,而农村的公共产品有相当大的比重则由农民自筹资金或通过“投劳”解决。虽然国家财政每年都要通过“支持农业支出”科目向农业投入较多资金,但大都为政府涉农部门的经费,最终落实到农业和农民头上的如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费、抗旱费等等是少之又少。其实,以“支持”二字来界定农业支出,本身就是“二元经济”制度安排的产物。在这种安排下,工业属全民所有,财政对其支出属于“投资”;农业属集体所有,财政对其支出属于两种不同所有制之间的资金支持关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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