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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实施办法

2024-12-10 华博范文网

  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促进领导干部作风转变和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婚丧喜庆等事宜的暂行规定》精神,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是指领导干部组织或参与操办本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的婚丧嫁娶和生日、乔迁、开业、晋职、调动、出国、就业、参军以及满月酒或百日宴、谢师宴或升学宴等事宜。

  第三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严禁以下行为:(一)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借机敛财。或者以同一事由分批次、多地点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二)严禁以任何形式邀请管理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三)严禁收受管理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物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四)严禁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报销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五)严禁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和占用其他公共资源。(六)严禁影响正常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秩序和交通秩序。(七)严禁组织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其他公序良俗的活动。(八)严禁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领导干部对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中未能按照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上交组织处理。

  第五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树立良好社会风尚。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时,应严格控制规模和标准,避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对于因特殊原因确需超出本规定范围操办的,须事先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并说明理由,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同时,要将操办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监督管理,将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违反本规定的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对履行职责不力,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严重问题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应在操办前10个工作日内填写《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报告表》,并报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备案。操办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还应填写《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情况反馈表》,如实报告操办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操办时间、地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范围等。纪检监察机构收到报告后,应认真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监督。

  第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线索,要及时调查核实,严肃处理。同时,要通过典型案例的通报曝光,发挥警示震慑作用,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九条 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增强自律意识,做到自警、自省、自励。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时,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以实际行动践行“三严三实”的要求,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同时,要教育引导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党的形象和声誉。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XX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纪委监委承担。各县(市、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XX市关于领导干部婚丧喜庆等事宜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把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作为加强作风建设、深化反腐倡廉建设的具体举措,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第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要强化责任担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督促其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反对“四风”。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报告、公示、监督机制,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醒、纠正,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第十三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顶风违纪行为。要加大问责力度,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形成有力震慑。同时,要注重预防为主,通过开展警示教育、典型案例剖析等方式,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认识和纪律规矩意识。

  第十四条 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及时回应,切实维护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要加大对正面典型的宣传力度,弘扬正能量,树立新风尚,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第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做遵规守纪的模范。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积极投身到全面从严治党、深化作风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去,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永葆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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