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了繁荣发展文化事业,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x〕1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x〕3号)精神,按照“承上启下、权责匹配,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实施、稳妥推进”的原则,不断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促使财政文化投入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
(一)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将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确认为市级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与县(市)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主要包括地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等。
1、纳入国家免费开放范围的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由中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市级财政与县(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市级财政负担70%,县(市)区财政负担30%。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市级财政可适当提高分担比例,减轻县(市)区财政压力,确保基层公共文化设施能够持续稳定地向公众开放。
2、未纳入国家免费开放范围的其他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如乡镇综合文化站、社区文化中心等,其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与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具体分担比例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等因素确定,原则上市级财政负担50%,县(市)区财政负担50%。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运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PPP模式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丰富公共文化产品供给。
3、为确保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政策的有效落实,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应建立定期评估机制,对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开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同时,加强对基层文化工作者的培训,提升其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确保公共文化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二、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
(一)文艺作品创作与传播。为促进优秀文艺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增强文化软实力,市级财政设立文化艺术创作扶持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文学、戏剧、音乐、舞蹈、美术、摄影、影视等各类艺术门类的创作活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资助重点题材创作。围绕重大历史事件、重要人物、优秀传统文化等主题,组织策划一批具有较高艺术水准和社会影响力的重点题材文艺作品,弘扬主旋律,传递正能量。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采取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的方式,择优给予资助。同时,鼓励和支持各级文化机构、文艺团体和个人积极参与重点题材创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2、扶持原创文艺作品。加大对原创文艺作品的支持力度,鼓励艺术家勇于创新,敢于突破,创作出更多具有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的优秀作品。市级财政设立原创文艺作品扶持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原创作品给予一次性奖励或长期资助。此外,还应建立健全原创文艺作品版权保护机制,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激发创作活力。
3、推动文艺作品对外交流。积极搭建国际文化交流平台,组织文艺作品参加国内外重要展览、演出、比赛等活动,扩大我市文艺作品的国际影响力。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支持优秀文艺作品“走出去”,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同时,加强与海外文艺机构的合作,引进国外优秀文艺作品,丰富市民的文化生活,促进中外文化交流互鉴。
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
(一)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为进一步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市级财政与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支出责任。主要措施包括:
1、加大文物保护投入。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用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维护、安全防护等工作。同时,鼓励县(市)区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投入,确保不可移动文物得到有效保护。对于列入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优先予以支持,确保其安全无虞。
2、完善文物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同时,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文物保护氛围。
3、加强人才培养和技术支撑。市级文化和旅游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文物保护人才的培养力度,定期举办文物保护技术培训班,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同时,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市级财政与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支出责任。主要措施包括:
1、建立健全保护体系。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记录、研究等工作,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全面系统的保护。同时,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名录制度,实行动态管理,确保代表性项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支持传承人培养。市级财政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专项补助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传承人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和传习经费,鼓励和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后继有人。同时,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严格准入标准,确保传承人的质量和水平。
3、促进活态传承。市级文化和旅游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现代生活,通过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体验等活动,让更多的市民了解和喜爱非物质文化遗产,增强文化自信。同时,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教育、科技等领域融合发展,拓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渠道和应用领域,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
四、文化产业发展方面
(一)文化产业园区建设。为加快文化产业园区建设,推动文化产业集聚发展,市级财政与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文化产业园区建设的支出责任。主要措施包括:
1、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用于文化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企业入驻补贴等方面,降低企业成本,优化营商环境。同时,鼓励县(市)区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投入,共同推动文化产业园区建设。
2、优化园区布局。市级文化和旅游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科学规划文化产业园区布局,合理配置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同时,加强对文化产业园区的指导和服务,帮助园区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提升园区的整体竞争力。
3、促进产业集聚。市级文化和旅游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引进和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文化企业,形成产业链条完整、功能配套齐全的文化产业集群。同时,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加强技术研发和品牌建设,提升产品的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文化消费促进。为激发文化消费潜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市级财政与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文化消费促进的支出责任。主要措施包括:
1、发放文化消费券。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用于发放文化消费券,引导和激励市民参与文化消费。文化消费券可用于购买图书、电影票、演出票等文化产品和服务,提高文化消费的便利性和吸引力。同时,加强对文化消费券使用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2、举办文化消费季活动。市级文化和旅游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举办文化消费季活动,集中推出一批优质文化产品和服务,营造浓厚的文化消费氛围。同时,加强对文化消费市场的监测分析,及时掌握文化消费的新趋势新特点,调整和完善文化消费促进政策。
3、优化文化消费环境。市级文化和旅游局应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优化文化消费环境,提高文化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增强消费者的满意度和忠诚度。同时,加强文化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侵权盗版等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文化市场秩序。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和旅游局,具体负责改革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推进工作。
(二)强化资金保障。市财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改革要求,合理安排预算,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同时,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资金浪费和挪用。
(三)完善政策法规。市文化和旅游局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改革需要,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法规政策,为改革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同时,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高社会各界对改革的认识和支持度。
(四)注重绩效评价。市文化和旅游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绩效评价机制,定期对改革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总之,通过实施公共文化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将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迈上新台阶,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更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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