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答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这道题
202x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已经达到了66.2%,提前完成了“十四五”规划中常住人口城镇化率65%的目标。但需要注意的是,20xx年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56.1%,比同期户籍人口城镇化率高了16.2个百分点;到了202x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66.2%,比同期户籍人口城镇化率高了17.9个百分点。由此来看,两者的差距并没有随着城镇化率的提升而缩小。具体而言,我国目前城镇化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已经从城镇化率不足转向了城市户籍人口增长较慢,即农业转移人口如何市民化的问题。深入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既有利于拉动消费和投资、持续释放内需潜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也有利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同时,在推进过程中,需要牢牢把握以人为本的重要原则,把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摆在突出位置,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强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领域投入,推动未落户常住人口均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因此,解决好约2.5亿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问题,对于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乃至对中国式现代化都具有重要意义。
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增加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意愿。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合法权益,在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为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我国工业化及现代化迅猛发展的历史背景之下,农村“三权”与农村户籍的绑定反而成为部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障碍因素。究其原因,部分在城市居住但尚未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对于农村户籍所附带的价值有着较高的期盼,担心落户城市而失去农村权益,这也就导致了“城市有房、农村有地”的现象。因此,提升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动力的核心要素之一,就是避免在“城市户籍”与“农村权益”之间形成对立关系,通过制度创新,确保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同时,仍能保留其在农村的合法权益。
为此,各级政府应积极探索农村“三权”分离改革的新路径,逐步实现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可流转、可抵押、可退出。一方面,通过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便捷的产权流转渠道,使其能够在城市安居乐业的同时,通过合法途径转让或出租其在农村的权益,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针对老年农业转移人口,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确保他们在城市生活无后顾之忧。此外,还应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指导和支持,鼓励其通过发展乡村旅游、特色农业等方式,提高农村集体资产的增值能力,使农业转移人口即使离开农村,也能分享到农村经济发展带来的红利。
与此同时,还需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的政策支持力度,特别是在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提供更加完善的公共服务。近年来,各地政府在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方面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如设立专项基金支持农业转移人口技能培训、创业扶持等项目,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要看到,由于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不同城市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也参差不齐,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因此,中央政府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更具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引导和支持地方加大投入力度,优化资源配置,确保所有农业转移人口都能享受到高质量的基本公共服务。
在教育领域,要加快推进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提高城镇学校接收随迁子女的能力,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同时,加大对职业培训的投入,帮助农业转移人口掌握更多实用技能,增强其在城市就业的竞争力。在医疗卫生方面,应加快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轨,简化报销流程,减轻农业转移人口就医负担。此外,还应重视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关注农业转移人口的心理健康状况,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和支持,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城市生活。
住房问题是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面临的另一大难题。近年来,尽管各地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棚户区改造等,但仍难以满足快速增长的需求。对此,建议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探索多元化供应模式,如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推广共有产权房等新型住房产品,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农业转移人口的居住需求。同时,还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严厉打击炒房行为,保持房价合理稳定,降低农业转移人口购房成本。
总之,解决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问题,不仅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更大的决心和更实的举措,扎实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落地见效,努力让每一位农业转移人口都能在城市找到归属感,共同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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