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x]64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高执行工作能力,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县和诚信建设,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依法依规、信息共享、联合惩戒、政府主导与社会联动的基本原则,按照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健全激励惩戒机制、提高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营造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
(二)工作目标
到201x年,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能力显著增强,执行联动体制便捷、顺畅、高效运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更加科学、完善,失信被执行人界定与信息管理、推送、公开、屏蔽、撤销等合法高效、准确及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各类信用信息互联共享,以联合惩戒为核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高效运行。有效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执行难问题基本解决,司法公信力大幅提升,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法治XX”、“诚信XX”建设再上新台阶。
二、实施联合惩戒
县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发布、更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过全国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实时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推送。各有关单位按照加强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要求,制定联合惩戒实施细则,确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利用或者改造提升现有信息系统,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实现网络对接,通过信息技术手段自动获取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及时反馈惩戒效果。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对于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人或企业,将严格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这些限制措施旨在从多个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进行有效制约,促使他们尽快履行法律义务。
2. 限制出境。对于有未清偿债务的失信被执行人,公安机关将依据人民法院提供的名单信息,限制其出境,直至其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这一措施不仅能够防止失信被执行人逃避法律责任,也有助于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
3. 限制担任重要职务。失信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重要职务。同时,对于已经担任上述职务的人员,相关部门应督促其所在企业依法更换合适人选,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营不受影响,同时也维护了市场交易的安全和公平。
4. 限制融资信贷。金融机构在审批贷款、信用卡等金融产品时,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审慎决策,必要时可拒绝为其提供服务。此举有助于防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5. 限制享受优惠政策或荣誉。失信被执行人不得享受政府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也不得参与评优评先活动。这不仅体现了对失信行为的惩戒,也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诚信体系建设,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6. 加强舆论监督。新闻媒体应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曝光力度,通过典型案例报道等形式,增强公众对失信行为的认识和警惕,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同时,鼓励社会各界提供线索,协助法院和其他相关部门查找失信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推动案件顺利执行。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为了确保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的有效运行,需要建立健全一系列工作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和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法院、政府各部门、金融机构、社会组织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通过数据交换和共享,打破信息孤岛,提高信息利用效率,为联合惩戒提供技术支持。
2. 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动态管理,定期更新和调整名单内容,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时效性。对于已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应及时从名单中移除,并恢复其正常的社会活动权利;对于新增的失信被执行人,则应及时纳入名单,启动相应的惩戒程序。
3. 责任落实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各部门在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将此项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对于不履行职责、敷衍塞责的行为,要严肃追责问责,确保制度的刚性约束力。
4. 社会参与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引导和支持其参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同时,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四、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的宣传教育,是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的重要举措。为此,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普及法律法规知识。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等形式,向社会各界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特别是关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的规定,提高公众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
2. 树立正面典型。积极宣传守信企业和个人的事迹,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激励更多的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践行诚信理念。
3. 曝光反面案例。通过媒体曝光失信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警示潜在的失信行为者,增强社会对失信行为的警惕性和抵制力。
4. 开展专题宣传活动。结合“3·15”消费者权益日、“12·4”国家宪法日等时间节点,集中开展诚信主题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
五、总结与展望
通过上述措施的实施,我县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将进一步完善,执行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司法公信力显著提升,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法治XX”、“诚信XX”建设将迈上新的台阶。未来,我们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不移地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贡献XX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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