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环境质量,强化我县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依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各乡(镇)党委、政府。
(二)担负环保工作职责的县直有关部门。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大气、水、土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生态环境大排查大整治与环保部强化督查组反馈问题整改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考核内容
对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分别实行百分制考核。
(一)对各乡(镇)党委、政府的考核(100分)
环境空气质量改善(18分)
(1)《分区管控精准施策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方案》(天字〔201x〕38号)贯彻落实情况(8分)
(2)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应对措施落实情况(5分)。
(3)空气环境质量改善情况(5分)
2. 水环境质量改善(18分)
(1)《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天办字〔201x〕20号)贯彻落实情况(8分);
(2)全县15条河流水质改善情况(7分);
(3)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整改和水质达标情况(3分)。
3. 土壤环境质量改善情况(18分)
(1)《201x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方案》贯彻落实情况(10分)
(2)涉危险废物、重金属、放射源企业(单位)监管情况(8分)。
4. 环境监管(15分)
(1)环保部强化督查组反馈环境问题整改、上级环保部门明查暗访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6分);
(2)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4分);
(3)环境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情况(5分)。
(二)对县直有关部门的考核(100分)
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20分)
(1)国家和省、市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情况(10分);
(2)本部门环保职责履行情况(10分)。
2. 重点项目推进情况(30分)
(1)年度重点环保项目实施进度及效果(15分);
(2)项目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10分);
(3)项目竣工验收及后续管理情况(5分)。
3. 环境质量改善贡献度(30分)
(1)在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改善中的具体贡献(15分);
(2)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及效果(10分);
(3)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5分)。
4. 创新与示范引领(20分)
(1)环保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推广情况(10分);
(2)环保示范项目的创建及推广情况(10分)。
四、考核程序
(一)自我评估。每年12月底前,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根据考核内容进行自我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县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现场核查。次年1月,由县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的自评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三)综合评定。根据自我评估报告和现场核查结果,由县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进行综合评定,确定考核等次。
(四)结果运用。考核结果将作为评价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对考核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相关副县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县环保局、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卫计委、公安局、监察局等部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二)加大投入力度。县财政要将环保目标管理考核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治理项目等的资金支持力度,为改善环境质量提供有力保障。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环保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分解任务,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到实处。
(四)严格监督检查。县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要加强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考核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责问责。
六、附则
本考核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此前发布的有关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通过上述措施的实施,我县将进一步深化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学习了,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希望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积极行动起来,共同为实现我县环境保护目标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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