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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稽查工作经验交流

2025-04-04 华博范文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树立科学监管理念,确保依法办案、理性办案、文明办案,提升办案效率,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我们从学习掌握法律知识,客观收集案件事实论据,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公平、公正处理案件,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众用药安全等方面,对近年来药品稽查工作的经验进行了总结,并对案件查处进行了以下法律与理性的初步探讨。

  一、正确理解行政违法的主观过错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常常会以其无主观故意或不知情作为申辩理由。对此,办案人员首先需要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了解违法的主观心理状态是违法构成的关键要素,通常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类型。在不同的法律领域中,这两种心理状态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例如,在刑法领域,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心理状态是评估其主观恶性的重要依据,也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关键。而在民事法律领域,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统一归类为过错,成为构成一般侵权行为并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在刑事和民事案件中,对故意或过失的认定至关重要。

  在行政法律领域,采取的是“推定过错”的原则,即除非有法律特别规定,否则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就默认其存在主观过错,无需进一步探究其具体的主观因素。这意味着,若当事人希望免于承担责任,必须提供法律规定下的明确证据,证明自身确实没有过错。《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即体现了这一原则:“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条例的规定,并且能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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