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的科学总结和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也是监督执纪理念的重大创新,彰显了关口前移、精准执纪、全面从严的管党治党理念。近年来,纪委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积极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突出在强化日常监督执纪上下功夫,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思想认识存在偏差
在党委(党组)方面,有的党组织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片面认为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纪委的职责,对自身承担的责任主动落实不够,以监督责任代替主体责任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有的担当意识不强,对下属党员干部身上的小毛病、小问题重视程度不高,往往是纪委反馈或交办了才被动处理。在纪检监察干部方面,少数纪检监察干部存在“重执纪审查,轻日常监督”的观念,把党员干部身上的小问题当作“小节”,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还未常态化。
(二)工作标准不够严格
从党委(党组)层面,对于实践第一种形态,有的党组织也制定了一些制度,但是落实还不到位,如谈话、函询等开展较少,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批评与自我批评作用没有有效发挥。从纪检监察机关层面,有的纪检监察干部使用谈话函询时的方式和程序不规范,有的没有结合问题性质、问题内容进行深入研判和线索处置,对隐藏其中的严重违纪问题要么发现不了,要么放任不管,导致一些有价值的问题线索流失等。
(三)机制制度还不完善
一是各部门协调机制还不健全。组织部门、司法机关等职能部门,在落实“四种形态”中处于什么地位、肩负什么责任、履行哪些职能,没有明确定位,没能形成“党委统筹协调、部门联动实施”的责任链条和常效机制。二是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滞后。当前,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不畅,数据资源分散,难以实现信息的及时传递和有效整合,影响了监督执纪的整体效能。三是考核评价体系不健全。缺乏一套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无法准确评估各部门在落实“四种形态”中的工作成效,导致一些单位和干部存在应付差事、敷衍了事的现象。
二、改进措施与建议
(一)强化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担当
各级党组织要深入学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论述,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充分认识到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党的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举措。党委(党组)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带头履行主体责任,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同时,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和价值观,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不断增强自我约束和自我净化的能力。
(二)严格工作标准,提升监督实效
一是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各级党组织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谈话、函询、诫勉谈话等制度,明确具体的操作流程和工作要求,确保各项制度能够真正落地生根。要注重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揭短亮丑,勇于触及灵魂深处的问题,使民主生活会成为党内政治生活的“熔炉”。二是规范执纪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谈话函询工作,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核实,确保问题线索得到妥善处理。要加强案件审理工作,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三是深化专项治理。针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顶风违纪行为,形成强大震慑效应。通过这些措施,不断提升监督执纪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三)完善工作机制,形成整体合力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党委牵头,定期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情况,交流经验,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更好地协调各方力量,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二是搭建信息共享平台。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快建设覆盖全系统的信息化管理平台,打破部门间的信息壁垒,实现数据资源的互联互通。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也有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为决策提供有力支持。三是健全考核评价体系。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将落实“四种形态”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并将结果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通过以上措施,可以进一步激发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监督执纪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总之,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抓手,对于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的各项决策部署,不断提高思想认识,严格工作标准,完善工作机制,努力开创监督执纪工作新局面,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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