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协调配套的收入分配制度体系
收入分配是民生之源,是改善民生、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最重要最直接的方式。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好统筹效率和公平,坚持多劳多得,鼓励勤劳致富,不断健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和财富积累机制,为实现共同富裕奠定了坚实基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要坚持系统观念,增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形成三个层次分配相互协调、相互配套的机制,更好地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发挥好初次分配的基础性作用
初次分配是基础,是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按照各生产要素对国民收入贡献的大小进行分配,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关键是要健全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重保护劳动所得,鼓励勤劳守法致富,使更多普通劳动者通过自身努力进入中等收入群体。健全劳动者工资决定、合理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深化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完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探索建立适应不同行业特点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同时,要加强对垄断行业和高收入群体的监管,防止不合理收入差距的扩大。此外,还要推动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完善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政策,鼓励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合理收入,激发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强化再分配的调节功能
再分配是政府通过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初次分配结果进行调节,以缩小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再分配的关键在于建立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大财政对民生领域的投入力度,确保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具体而言,要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优化税率结构,加大对中低收入者的税收优惠力度,减轻其税负负担;同时,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防止偷逃税行为的发生。在社会保障方面,要加快推进养老保险全国统筹,逐步提高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扩大覆盖范围,提高待遇水平;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此外,还要加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对于农村地区,要继续实施精准扶贫政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持续提升农民收入水平,缩小城乡收入差距。
充分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
第三次分配是在道德、文化、习惯等因素影响下,社会力量自愿通过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行动等方式对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进行分配。第三次分配作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有益补充,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迅速,社会组织数量不断增加,志愿服务活动广泛开展,为推动社会进步作出了积极贡献。为进一步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完善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加快制定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慈善组织的权利义务,规范慈善募捐行为,保障捐赠人合法权益,打击非法募捐活动。二是加强政策引导,激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研究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慈善捐赠给予税前扣除,鼓励企业设立慈善基金,支持个人参与公益事业。三是培育壮大慈善组织,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加强对慈善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服务指导,推动慈善组织规范化建设,提高其运作透明度和公信力。四是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现代慈善理念。深入挖掘传统文化中的慈善元素,结合时代要求创新表达形式,讲好中国慈善故事,营造人人关心慈善、人人参与慈善的良好氛围。
总之,构建协调配套的收入分配制度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统筹推进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我们要深入学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聚焦重点难点问题,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监督管理,确保收入分配制度更加科学合理,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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