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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官巨贪”现象的思考

2024-12-07 华博范文网

  “小官巨贪”,主要是指级别不高的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敛取巨额非法利益,形成重大贪腐案件的现象。因为那些所谓的“小官”更接近公众,公众对党和政府的印象也更多地源于对他们形象的直观感知,相对于高官贪腐问题,“小官巨贪”问题对党和政府执政能力与公信力的不利影响更大。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让“小官巨贪”无处遁形。

  一、“小官巨贪”现象的主要表现

  (一)位低权力很大。主要表现:一是岗位特殊。大多是单位管钱、管物的实权派,虽然职级不高,可手中却掐着实实在在的项目、资金、补贴,如陕西省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科原科长侯福才利用手中的职权,疯狂敛财总计5275万多元;二是地位特殊。虽然职级不高,但他们大多跟在领导后面,属于“身边人”之列。这些所谓“小官”,虽然“名不见经传”,却掌握实权或是能够手眼通天,能量很大。

  (二)负面影响较大。这些小官身处多是与群众密切联系的关键岗位,与群众打交道多,他们的公务行为与群众息息相关,一旦发生贪腐行为,就会直接损害群众的切身利益,造成国家资源的浪费,如河南省新安县五头镇原民政所所长张景华先后冒领侵占50余万元低保户的“养命钱”,使国家的惠民政策成为他们谋取私利的工具。这些腐败案件就发生在群众身边,社会影响极坏,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政府形象和公信力。

  (三)腐败行为隐蔽。这些小官职务相对不高,由于身处关键岗位,腐败行为可能就发生在日常工作中,持续时间较长,数额较小,因此不易被察觉,如广西省河池市商务部门和水产畜牧等部门的公职人员与屠宰厂勾结,套取国家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补贴达200多万元,一些贪污、渎职行为持续5年之久。发生类似的案件,大多是相关单位领导长期失察,加上有关方面监管不力,一旦事发被查处,往往已是“大贪”,给国家和社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的社会影响。

  二、“小官巨贪”现象的原因分析

  (一)制度缺失与执行不力。部分地方和部门在制度设计上存在漏洞,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制约手段,导致“小官”在执行过程中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滋生腐败。同时,一些制度虽已出台,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未能严格执行,甚至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使得制度的约束力大打折扣。如某市财政局在资金管理上存在严重漏洞,导致个别科室负责人长期挪用公款,用于个人消费和投资,最终东窗事发,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

  (二)监督机制不健全。当前,我国的监督体系虽然逐步完善,但在基层尤其是乡镇一级,监督力量仍然薄弱,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网络。一方面,基层纪检监察机构的力量相对较弱,人员配备不足,专业素质参差不齐,难以有效履行监督职责;另一方面,基层民主监督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群众参与监督的渠道不够畅通,监督效果有限。此外,一些地方还存在“熟人社会”现象,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关系复杂,导致监督难以到位,为“小官巨贪”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法治意识淡薄。一些“小官”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敬畏之心,认为自己职位不高,即使犯错也不会受到严厉的惩罚,从而胆大妄为,肆意妄为。这种心态在基层尤为普遍,部分基层干部在行使权力时,往往忽视法律法规的约束,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如某县一名普通村干部,在负责农村低保审核过程中,多次收受贿赂,将不符合条件的村民纳入低保范围,严重侵害了群众的利益,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四)道德滑坡与价值观扭曲。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基层干部的价值观出现了偏差,金钱至上的观念逐渐侵蚀了他们的思想,导致道德滑坡,理想信念动摇。部分“小官”在面对诱惑时,缺乏坚定的原则立场,为了个人私利不惜牺牲公共利益,甚至置党纪国法于不顾,走向了犯罪的深渊。如某镇党委书记,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工程承包商的贿赂,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最终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受到了党纪国法的严惩。

  三、治理“小官巨贪”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监督机制。针对“小官巨贪”现象频发的问题,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一是要强化制度刚性,确保各项制度落地生根。对于已经出台的规章制度,要加强宣传贯彻,提高基层干部的法制意识和纪律观念,使其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同时,要加大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制度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二是要完善权力运行机制,压缩“小官”自由裁量空间。通过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办事程序等措施,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降低腐败风险。三是要建立健全基层监督体系,提升监督效能。加强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建设,配齐配强人员队伍,提高其履职能力和水平。同时,要拓宽群众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加大惩治力度,形成强大震慑。惩治腐败是遏制“小官巨贪”现象的根本途径。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零容忍态度,保持高压态势,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一是要提高办案效率,缩短查处周期。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要迅速介入,快查快办,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二是要严格依法依规处理,确保公正公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每一个环节都经得起检验。对于查实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三是要强化警示教育,增强震慑效应。通过召开警示教育大会、制作警示教育片等形式,深刻剖析典型案例,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引以为戒,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三)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综合素质。预防和治理“小官巨贪”现象,关键在于提高基层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一是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坚定理想信念。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二是要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履职能力。定期开展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帮助基层干部掌握必要的政策法规和业务技能,提高其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三是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树立良好形象。通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活动,引导基层干部树立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服务意识,自觉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廉洁自律的良好形象。

  (四)深化作风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只有坚持不懈地抓下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小官巨贪”问题。一是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四风”问题。通过明察暗访、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基层单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严肃问责。二是要推进简政放权,减轻基层负担。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让基层干部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服务群众的工作中去。三是要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战斗堡垒作用。通过开展基层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基层治理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总之,治理“小官巨贪”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共同努力,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铲除“小官巨贪”滋生的土壤,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公信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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