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县城建成区宠物的饲养、经营活动,维护良好的县城卫生环境,预防宠物扰民伤民及人畜共患病的发生,构建文明和谐县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建设生态文明宜居美丽县城为目标,遵循“政府组织、部门负责、全员发动、全民参与、标本兼治、齐抓共管”的创卫工作方针,加快完善城区宠物管理,强化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提升县城整体形象和品位,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的卫生意识,不断提高人民健康水平,高质量完成国家卫生县城创建工作任务。
二、基本原则
宠物的管理实行政府监管,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公民监督,饲养单位和个人自律相结合的原则。以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市容市貌,预防人畜共患病发生为目标。通过建立健全宠物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宠物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确保宠物管理工作有序进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实施范围和对象
在县城建城区饲养宠物的单位和市民应当管好所饲养的宠物,并严格遵守本方案。本方案所称宠物指狗、猫等可供观赏、逗乐玩耍的家养小型动物。对于违反本方案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宠物管理监督,共同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
四、饲养及经营宠物管理
(一)在县城建成区饲养宠物不得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等影响公共安全的宠物。对于已经饲养的上述犬种,饲养者应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处理,逾期未处理的,将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二)在县城建成区内从事宠物饲养、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做好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责任。定期为宠物接种疫苗,防止疾病传播。对于宠物产生的粪便,应当及时清理,保持环境清洁。此外,宠物经营者还应加强对宠物的日常管理,确保宠物健康,避免因宠物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
(三)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个人饲养的犬只在养犬人的住所内饲养,单位饲养的犬只由专人负责管理,实行圈养或者拴养;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等人群,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商场、餐饮服务场所、公共文化体育场所等公共场所,以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不得遗弃、虐待犬只;犬只死亡的,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为确保本方案的有效实施,各相关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县城建成区宠物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方案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县公安局负责对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等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宠物疫病防控工作,指导宠物饲养者做好宠物的免疫、消毒等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宣传普及人畜共患病防治知识,指导医疗机构做好相关疾病的诊断治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宠物交易市场的监管,规范宠物交易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宠物管理的具体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对于违反本方案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建立宠物管理信用记录制度,对多次违反本方案规定的养犬人,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限制其再次养犬资格。
六、宣传教育与社会参与
为提高公众对宠物管理的认识和支持,各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资源,广泛开展宠物管理法律法规和科学养宠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举办讲座、发放宣传资料、设置宣传栏等形式,增强市民的法律意识和文明养宠意识。鼓励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宠物管理工作,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良好局面。对于在宠物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奖励,树立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七、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12月31日。此前发布的有关宠物管理的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希望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响应号召,自觉遵守本方案的各项规定,共同努力,为建设更加美好的县城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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