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x〕1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促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根据省市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x县财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委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xx—202x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山西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和《山西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要求,以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改革创新、统筹协调为原则,紧密联系财政实际,突出问题导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财政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财政执法体系,确保财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效”改革、推进我县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201x年,全县财政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的配套制度建设,财政权力运行监督机制不断健全完善。202x年,实现财政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财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财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强化事前公开。各财政部门要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力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在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场所,公开财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保持动态更新。编制并公开执法流程图和服务指南,方便群众办事。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
2. 规范事中公示。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财政部门的办事大厅或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3. 加强事后公开。财政部门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统一在门户网站公开,并按规定推送至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网站。建立健全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每年1月31日前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完善文字记录。文字记录作为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要方式,要做到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参照财政部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并及时调整。
2. 规范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进行全程音像记录。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音像记录设备配备比例和标准。
3. 严格记录归档。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化技术、装备的配置和应用,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明确审核机构。财政部门要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配强工作力量,使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与形势任务相适应。原则上各级财政部门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探索建立健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2. 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上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下一级财政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编制工作的指导,明确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的标准。
3. 明确审核内容。要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4. 明确审核责任。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结果有考核。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推行“三项制度”的指导,强化行业规范和标准统一,及时研究解决本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健全制度体系。各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和所涉事项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或修订相关制度规定,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要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建设,配合推进全国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件管理,积极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形成统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
(三)开展培训宣传。各财政部门要开展“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培训,加强对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宣传报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全方位宣传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要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督促检查,将“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纳入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坚持鼓励先进与鞭策落后相结合,充分调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积极性、主动性。
(四)加强信息技术支撑。各财政部门要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大力推进“三项制度”信息化建设,加快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有效整合执法数据资源,为行政执法更规范、群众办事更便捷、政府治理更高效提供有力支撑。要充分利用已有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逐步构建操作信息化、文书数据化、过程痕迹化、责任明晰化、监督严密化、分析可量化的行政执法信息化体系,实现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
通过上述措施的实施,力争到202x年,全县财政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取得显著成效,财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得到全面提升,财政执法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财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为推进我县法治政府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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