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xx市委办公厅、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国营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基金的有关规定》的原则,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活动经费(以下简称政工经费),用于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有关活动,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条 政工经费纳入企业财务预算,由行政按10元/年人划拨党委掌握使用。
第四条 政工经费开支范围:
一、购买与思想政治工作有关的资料、刊物及开展活动所用器材、物资;
二、用于党内和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竞赛、评比、奖励;
三、奖励思想政治工作的先进集体、个人;
四、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的必要开支;
五、党政工团联合举办的与思想政治工作有关活动的必要支出;
六、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支出;
七、与思想政治工作有关的其它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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