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情况简介
XX局在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XX区某培训中心(以下简称A)的注册地址内,实际进行招生、宣传和培训的是另一家培训中心(以下简称B)。进一步调查发现,A并未登记为企业法人,也未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经核实,A和B均为黄某某开办。A于201x年取得了营业执照,核定经营范围为美术培训;而B则于20xx年取得了民办学校许可证及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主要从事艺术类培训。
二、性质探讨
针对上述情况,是否应进行无照经营查处,还是抄告给教育和民政部门要求其变更经营范围,执法人员展开了深入讨论。一种观点认为:黄某某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了个体营业执照,核定经营场所为A的经营场所。尽管对外宣传为B培训中心,但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仍是黄某某,即A的经营者。A在从事美术培训的过程中,擅自超范围经营高考招生科目,并与学生签订了培训目标合同。根据《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黄某某的行为属于未经登记擅自从事应取得许可文件的营利性教育培训活动,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该经营地址从事招生、宣传、培训等活动的主体为B培训中心,其为非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为黄某某。尽管实际从事教育培训活动的地点与核准地点不一致,但该地点恰巧为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所持有的个体营业执照的经营场所。B已经取得了办学许可证,可以进行高考招生等科目的培训。因此,应认定B培训中心异地从事教育培训活动。根据《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应将该情况移交给民政及教育部门处理。
三、处理情况
《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对重庆市辖区内从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经过综合考虑,XX局最终决定将此案件移交给民政和教育部门处理。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B培训中心虽然取得了办学许可证,但其实际经营地点与核准地点不符,违反了相关法规。根据《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地址。因此,需要由民政部门对B培训中心的法人资格进行审查,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营。
其次,A培训中心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开展超出核定经营范围的教育培训活动,涉及无照经营。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此类行为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然而,鉴于A和B的实际经营关系,以及B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事实,为避免重复处罚,XX局决定将A的违规行为一并移交至教育部门处理。
最后,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培训机构违规操作导致的纠纷,XX局建议民政和教育部门加强对A和B培训中心的监管力度,督促其依法依规经营。同时,XX局还将联合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其他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类似问题,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通过此次专项检查,XX局不仅有效打击了违规经营行为,也为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市场环境奠定了基础。未来,XX局将继续加大监管力度,推动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健康发展,为广大学生提供更加优质、安全的教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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