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夯实全市农村基层党建工作基础,充分发挥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综合作用,促进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建设
第一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选址要便于党员、干部、群众活动,应建在农户居住较为集中、学校附近和交通便利的地段,尽可能为以后拓展功能适当预留空间。要结合农村学校生源减少、撤点并校以及其他集体房屋闲置等实际,通过协商采取划拨房产的办法,使其成为活动场所。
第二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可根据当地实际,突出建筑特色,使之成为村里的标志性建筑。300人以下的行政村新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筑面积应不低于90平方米,300人以上的行政村新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筑面积应不低于120平方米,最低建筑标准为砖混结构,各行政村可根据实际需要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筑标准。
第三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需有党员活动室、图书阅览室、为民服务代理室、文体活动室、计划生育服务室、调解警务室等。要注意整合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资源,具备条件的可将卫生室、农村超市等其他服务设施尽可能建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周围。
第四条 庭院建设应结合实际进行绿化、亮化、美化,做到整洁、美观、大方,具备条件的可以安装适量的体育器材,建设篮球场地等。
第五条 建立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管理、维护专用经费制度,在市财政按党员年人均30—50元,拨付党组织工作经费的基础上,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投入,确保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维护能够得到充分的资金支持。同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维护,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良好局面。
第二章 管理
第六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村党支部负责,村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活动场所的正常运行。活动场所的开放时间应根据村民的实际需求合理安排,原则上每周不少于五天,每天不少于六小时。
第七条 活动场所内的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使用。对于损坏的设施设备要及时修复或更换,确保活动场所的正常使用。同时,要加强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盗窃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 活动场所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满足党组织开展活动的需要。在不影响党组织活动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对外开放,为村民提供文化娱乐、教育培训等服务。但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第九条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开展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管理不善、使用不当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使用
第十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是党组织开展活动的重要阵地,主要用于召开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开展党课教育、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活动。同时,也可以用于举办各类培训班、讲座、座谈会等,提高党员和群众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十一条 活动场所还可以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等村民自治活动的场所,促进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此外,还可以利用活动场所开展各类文化娱乐活动,丰富村民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志愿者团队利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开展公益活动,如健康咨询、法律援助、科技普及等,为村民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服务。但必须确保活动内容健康向上,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第十三条 活动场所的使用应注重实效,避免形式主义。各级党组织要结合实际,创新活动形式,增强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使活动场所真正成为党员和群众学习交流、增进感情、共同进步的平台。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要将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管理、维护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同时,要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村级组织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如接受社会捐赠、争取上级项目支持等,缓解资金压力。对于资金使用情况,要定期向村民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对于经济条件较差的村,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要给予适当倾斜,确保这些村的活动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不受影响。同时,要积极探索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长期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两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对于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要将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纳入对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作为评价其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要与评先评优、提拔任用挂钩,形成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要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要建立健全反馈机制,及时回应党员和群众的关切,提高服务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措施,我们相信全市农村基层党建工作将进一步得到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综合功能将得到有效发挥,为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理想信念,强化责任担当,以实际行动践行初心使命,为实现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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