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现象逐渐增多,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此司法实践中统一认识,曾分别作出司法解释,但现有法律在对农村基层组织成员主体范围、其履行管理职责的性质等规定不明确,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这些争议不同程度地影响到该类职务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为此,笔者就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为基础,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一、准确界定农村基层组织成员概念和范围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及我国农村基层组织的客观现状,参照我国现有职务犯罪有关规定的精神,农村基层组织成员,应界定为:村党支部书记等基层党组织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所指的基层组织人员。2. 在村民委员会中从事管理职责的人员,如村民委员会分设的村民小组长和下属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属于“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3、村经济合作社、经联社等农村社区性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属于立法解释规定的基层组织。根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关于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的权利和关系划分的请示答复”(1992年1月31日)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和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为此,依照上述规定,集体所有土地依照法律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
二、深入理解农村基层组织成员职务行为的性质
农村基层组织成员在执行公务时,其行为性质的认定直接影响到是否构成职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里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理解为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农村基层组织成员在执行公务时,其行为性质的认定,应当结合具体的工作内容、工作环境以及工作目的来综合判断。例如,当村支书在进行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分配时,其行为性质应当视为代表国家利益进行的公务活动,因为土地征用补偿涉及到国家政策的落实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此时村支书的行为应当被视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行为。
此外,对于农村基层组织成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涉及的财务管理和监督职责,也应当纳入职务行为的范畴。比如,村会计在处理村集体资金的收支记录时,其行为不仅关乎村集体的经济利益,也涉及到村民个人的利益保护。因此,村会计在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理性,避免因个人私利而损害集体和村民的利益。一旦发现村会计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存在贪污、挪用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严肃处理,以维护农村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行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强化农村基层组织成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教育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基层组织成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成为影响农村社会治理效能的重要因素。一方面,通过定期组织农村基层组织成员参加法律知识培训,增强他们的法律素养,使他们在日常工作中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另一方面,加强农村基层组织成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和服务观,切实履行好服务群众、促进发展的职责。特别是在面对利益诱惑时,农村基层组织成员更应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守廉洁自律的原则,坚决抵制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完善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预防机制
针对当前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频发的问题,有必要从制度层面入手,建立健全有效的预防机制。首先,进一步完善农村基层组织的内部监督机制,通过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监督工作,加强对农村基层组织成员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其次,加大对农村基层组织成员的考核力度,将廉洁从政、依法行政等内容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实行量化考核,确保考核结果真实反映农村基层组织成员的实际表现。再次,建立健全农村基层组织成员退出机制,对于严重违反党纪国法、不适合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岗位或予以辞退,防止“带病上岗”现象的发生。最后,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惩治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的强大合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农村政治生态。
五、推动农村基层组织治理现代化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推进农村基层组织治理现代化,既是深化农村改革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重要保障。为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一是加快农村基层组织法治化建设步伐。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基层组织及其成员的权力边界和责任范围,为农村基层组织依法履职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同时,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力度,提高农村居民的法治意识,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二是优化农村基层组织结构设置。按照精简高效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农村基层组织机构,减少管理层级,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基层组织形式,如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社等,激发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
三是提升农村基层组织服务能力。围绕解决农村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不断丰富和完善农村基层组织的服务内容和方式,更好地满足农村居民多样化的需求。加强农村基层组织队伍建设,选拔一批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优秀人才充实到农村基层组织中来,不断提升农村基层组织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是构建农村基层组织共治格局。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调动各方力量参与农村治理,形成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协同合作的治理格局。建立健全农村基层民主协商制度,保障农村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总之,农村基层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农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只有准确界定农村基层组织成员的概念和范围,深入理解其职务行为的性质,强化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教育,完善职务犯罪预防机制,推动治理现代化,才能有效遏制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现象,为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强保障。在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我们有信心、有能力解决好农村基层组织面临的各种挑战,不断开创农村工作新局面,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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