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严肃事故责任追究,惩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减少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市金融监督管理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全市金融监督管理在金融执法、企业管理及从事相关业务活动中发生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报告原则】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第四条 【调查原则】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五条 【处理原则】按照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权责一致、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教结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发生的各类责任事故进行处理。
第六条 【职责义务】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条 【监督检举】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有权向政府或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或举报,接到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分类
第八条 【事故分类和等级】按照事故造成的伤亡情况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事故分为以下类别和等级:
(一)生产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非生产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导致严重国际、国内负面影响,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2. 重大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导致较重国际、国内负面影响,或者造成较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3. 较大事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导致一定的国际、国内负面影响,或者造成一定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4. 一般事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导致轻微的国际、国内负面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九条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对于事故的具体等级划分,由市金融监督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最终确定。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十条 【事故报告程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事故报告内容】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 事故的简要经过;
4.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 已经采取的措施;
6.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二条 【事故报告更新】随着事故调查的深入,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及时更新和完善。事故报告更新应当在首次报告后的24小时内完成,并根据调查进展定期更新,直至事故调查结束。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的保密】事故报告中涉及的敏感信息和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与事故报告相关的保密信息。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机构】根据事故的不同等级,由相应的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组成】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职责】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时限】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内容】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报告的审批】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的公开】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的公布应当遵循透明、公正、及时的原则,确保公众的知情权。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事故处理应当遵循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权责一致、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教结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发生的各类责任事故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事故责任追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应当根据事故调查结果,依法依规进行。对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事故整改】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制定并实施有效的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整改情况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后续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事故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事故处理决定的落实。对于未按规定落实整改措施的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事故处理的信息反馈】事故处理结束后,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将事故处理情况书面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解释权】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市金融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七条 【施行日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金融监督管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通过上述规定,我们旨在进一步强化全市金融监督管理领域的安全生产意识,规范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流程,确保事故责任追究到位,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市各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建设更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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