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区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根据《中国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内监督条例》《中国问责条例》《中国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工作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工作机关条例(试行)》《中国组工作条例》及区监委关于派驻纪检监察组的“三定”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监督定位
区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是区监委的派驻机构,受区监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对区监委负责并请示报告工作。派驻纪检监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派驻纪检监察组与驻在部门(单位)组织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其本质是上级对下级组织和领导干部的监督。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监督对象是驻在部门(单位)的组织、员、员领导干部和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重点是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和重要岗位的科级干部。派驻纪检监察组既要加强对驻在部门的监督,又要注意加强与驻在部门(单位)组织的沟通和协调,建立定期会商、重要情况通报、线索联合排查、联合监督执纪等机制,为驻在部门(单位)组织主体作用发挥提供有效载体,形成同向发力,协作互动的工作格局。
二、职责权限
加强对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章规纪和宪法法律等情况、落实和省、市、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落实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到决策部署到哪里,派驻监督就跟进到哪里,严格执纪,精准追责问责。
1.关注重大事项。关注驻在部门(单位)贯彻落实和省、市、区重大决策部署以及重点工作、重点工程项目推进情况,去现场察看,与群众交谈。摸清驻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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